關於長髮男警被免職一事,我的看法是,如果我們還是要走極權或父權國家的模式,那就不需要讓他復職。但我們要走人權、民主的道路的話,那我們應該允許警察可以有自己的髮型。髮型是一個人對自己的形象的表達,是一種基本個人自由。除非我們的行為會傷害到他人,國家才能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如果政府可以在沒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況下,限制我們的自由,那就不是一個尊重民主人權的國家。
在長髮男警的事件中,我們可以用一般常識來思考男警髮禁是否合理── 為什麼要求他剪髮?答案不外乎,他辦案時可能會被嫌犯抓頭髮,增加危險。為了降低他被攻擊的機會,男警應該要剪髮。
但這個說法也適用於女警,但我們卻不會認為女警也應該剪髮(至少是讓嫌犯無法抓的長度)。長髮不是一個問題,怕被拉的話不要綁馬尾,盤起來就好了,男女都一樣。可以限制髮型,但不需限制髮長。
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我們到底為了「降低被攻擊的機會」,要限制警察個人自由到什麼程度?
如果說嫌犯可能拉你的馬尾,你就得剪髮,那他們也會攻擊你的眼睛、鼻子、小腿、下體。我們是不是也要要求警察放棄他們的眼睛、鼻子、小腿、下體呢?這不是很荒謬的推論嗎?政府應該做的,應該是協助警察得到適當的訓練,好可以保護自己這些高風險部位、或是買適當的護具保護人民保姆。為了保護他們就要限制他們的自由,這和某些傳統文化為了保護女性不被性侵,就要婦女接受割禮、或把她們的胸部燙平的作法,一樣荒謬。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