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人都怕死。
那麼,如果做一件事,會被處以死刑的話,由於我們都怕死,我們就都不敢做那件事了。
這不是簡單不過的道理嗎?
為什麼會有人認為死刑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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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所謂刑罰 (CRIMINAL
PUNISHMNET) 對犯罪行為的遏阻作用 (DETERRENCE
EFFECT),指的是在刑罰制訂頒佈後,能夠在可能的犯罪行為發生之前,由於潛在的犯罪加害人考慮到,在犯罪行為被發現後,可能受到刑罰的處份,因此,在害怕刑罰的情況之下,放棄本來犯罪的計劃。
這個理論包含了兩個預設:
預設1) 潛在的犯罪加害人是理性的,會考量行為的後果,再決定要不要犯罪。
預設2) 潛在的犯罪加害人會害怕死亡這個後果。
用這樣的邏輯去思考死刑的遏阻作用的話,我們可以得到一些簡單、初步的結論:
結論 (一) 在滿足上述兩項預設的情況下,死刑對犯罪有一定程度(影響大於零,但低於百分之百)的『遏阻作用』;
結論 (二) 在沒有滿足上述兩項預設的情況下,死刑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
原因如下:
(一) 死刑有一定程度的遏阻作用,因為至少理性、怕死的人就不會去犯那些會判死刑的罪。
(二) 在沒有滿足上述兩項預設的情況下,死刑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比方,至少在下面兩種情況裡,死刑無法遏阻犯罪──
(1) 不怕死的人 (不符合預設2)
如果一個人不怕死──像是精神異常、有錯誤的信念、或是有某些扭曲的價值、或是得了重症、厭世、或是不怕死,或是已經被判過死刑了,對於這一類的犯罪人口,死刑並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最後一類,所謂的「亡命之徒」,在逃亡的時候,因為反正已經被判死刑了,所以再多殺幾個無辜的路人,他也無所謂。因為反正他已經被判死刑,社會不可能再給他任何更嚴重的懲罰。因此死刑以及各種重刑、極刑,都有一個潛在的風險,就是讓可能的受刑人為了躲避刑責,做出更極端的事。
(2) 盛怒失去理智的人 (不符合預設1)
另外,即使一個理性、精神正常的人會怕死,死刑也未必對他的犯罪行為有遏阻作用。比方,但有些人脾氣差、EQ低,自我克制能力不好。平常可能是個大善人,但是碰到一些特殊遭遇的時候──像是至親被傷害、被配偶欺騙、背叛等──這些情況下,再怎麼樣好的修養人,都很可能會失去理智。在盛怒的情況下,有些人會管不了自己的死活,甚至打算和對方一塊死、先殺了對方再自殺、等等。這一類的犯罪行為也無法被死刑或嚴刑峻法遏阻。這一類的人,很多事後真的會十分後悔,但是事前就是忍不住。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那些滿足兩項預設、既理性又怕死的人,也不一定會被死刑遏阻,因為他們是──
(3) 有把握不會被抓到的人
(沒有違反前述的任何預設)
有些人覺得自己計劃周詳嚴密、或是已經做好離境的安排、或是在法院、地檢署裡已經事先安排了自己人,有把握不會被抓到,死刑對這一類人也沒有作用,因為對他們來說,犯罪行為不會被發現、或是即使被發現,也不需要擔心後果。什麼嚴刑峻法都無法遏阻這一類人。
這就是為什麼有些人認為死刑並沒有遏阻的作用──死刑能遏阻的,是像你我這樣合乎理性、有點怕死、本來就不太可能犯罪的人。我們對社會、人生的態度都比較正面,會害怕被社會隔離、或是失去在社會立足的機會。因此,即使沒有死刑,我們也不會無端去傷害別人。
但是,那些真的需要被「遏阻」的人,不是像我們這樣的人,而是上面提到那三類人──不怕死的人、個性衝動的人、或有把握犯罪不被抓到的人──死刑對他們並沒有有效的遏阻犯罪功能。因此,雖然台灣社會仍然有死刑、也執行死刑,我們仍然無法阻止這三類人的犯罪。這也就是為什麼,即使有死刑,治安也不一定會變好。因此,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要不要保留死刑」或是「要不要執行死刑」,台灣社會接下來要要思考的方向,應該是要如何遏阻這三類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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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近年來台灣重大社會案件中的加害人──包括江子翠隨機殺人案件、北投小燈泡案,似乎都屬於第 (1)類。也許媒體不要再以聳動的口吻來報導、也許我們多關心身邊的人,都比整天想著要處死幾個人,來有用的多。
為什麼關心別人有用? 因為我們都希望得到關心,也會害怕失去關心。一個被關心的人,是一個與社會有連結的人。當我們得到關心的時候,我們會害怕失去它──這就是為什麼連小孩子都會威脅說,我不要理你了,而被威脅的小孩會害怕。但是,一個不被關心的人,是一個與社會沒有連結的人。既然社會本來就不關心他,社會就無法從他身上奪走任何東西。對他來說,在社會上,他本來就死了。多判一個死刑,只是多一個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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