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與「法治」是兩個形容詞,用來描述社會風氣、說明一個社會上的公共事務如何運作的。「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的概念。「法治」的意思,就是這個社會的事務,是依照該社會裡制訂的法律、規章來處理,而不是依照掌權者、或是執法者個人的意志、判斷來處理。因此,如果法律規訂不允許酒醉駕車,那麼,不管任何人酒駕,都必須接受懲罰,不會因人而異。相反的,人治的社會裡,社會上公共事務的處理,是依據掌權者的個人意志,而不是看法律如何規訂的。人治的社會裡,社會規則依掌權者的心情而訂,掌權的人高興,就賞你個官做,順便送你兩個漂亮的夫人。掌權者不開心,就叫你去死一死。你問他我做錯了什麼?掌權的人回答:「莫須有。」然後你還是得去死。因此,很自然地,多數的人都會認為「人治」不好,而「法治」好。
一直起來,法治都被視為是一種社會進步的象徵、是自由民主國家信奉的根本價值之一。但有趣的是,近年來,不只民主國家,包括知名的專制政府、軍事強人、獨裁者,都十分強調法治。也許有人以為獨裁政府就跟土匪、強盜一樣,就不重視法治,只看老大的意思。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獨裁者當然希望你守規矩、守法!不要給他惹一些麻煩!另外,再怎麼樣獨裁者也不可能什麼事都自己處理。因此,法律、法治對獨裁者來說,都是很重要的工具。法律訂清楚了,屬下就知道怎麼做了,不會來煩他、問他意見。當今世界上很少有獨裁者會光明正大地進行「人治」的。進步的獨裁者們,都懂得透過各種法律修訂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權力,維持獨裁的地位。這樣的事業也有不少成功的例子(請參考:「獨裁者的進化」一書),利用民眾對於人治的恐懼,制訂各種法律,其實是要保障自己統治獨大的權力。
所以,人治不好,法治好?我個人認為,這樣過於簡化的二分法式的觀念並不完全正確。人治不一定絕對不好,要看「治」的「人」用他的權利做些什麼事情。而法治不一定永遠都好,因為法也有可能是惡法,而在歷史上有不少遵循惡法的酷吏,由於盲目執法,導致奴隸制度、以及種族的屠殺等。下面我講幾個例子來說明這兩種社會風氣各自優缺點。我的目的不是要告訴大家人治比較好、或是法治比較好,而是要指出,「人治」跟「法治」的價值,都不是絕對的。因此,我們既不應該迷信人治的價值,也不應該迷信法治的價值。
一、
人治的好處與壞處
下面我先講兩個故事,來說明人治的好處與壞處。
故事(一)──警察伯伯
我小的時候,板橋車站有一個地下道,讓旅客可以從前站(文化路)走到後站(中山路),或是從後站到前站。那時候常常同學們約見面的時候,常會開玩笑說: 「我們約在板橋火車站招牌的『火』字下面。」但是,其實板橋車站的招牌只有「板橋車站」四個字,沒有「火」這個字。
地下道裡面經常有幾個人在擺攤,當然這是違法的。有天,我路過的時候,看到警察伯伯從對面入口走進地下道。當然,擺攤的年輕人迅速拿起他的東西,飛也似的就跑了起來,很快就消失不見了。剩下一個很老的老婆婆,她動作很慢,慌慌張張地收拾她的東西。後來警察伯伯走向她,我還在替她緊張的時候,警察伯伯走過去幫她收東西,然後扶她起來,然後老婆婆就慢慢離開。
所以我從小就對警察印象蠻好的。我想大家逛夜市或東區時,應該也都看過這種場面,警察來了,也不會去追小販。基本上跑不快的就真的會被開單,但是跑走了我想警察也不會去為難你。小販不偷不搶,只是做做生意,但是畢竟,有錢租店面吹冷氣的話,應該也沒人想在外面吹風淋雨晒太陽吧?
但是,如果要用嚴格的法治的角度來觀察這件事的話,這位熱心的警察伯伯的行違反了法律,因為他的工作責任之一,就是要執法、要給違法的小販開罰單。堅持法治的人可能會說,警察扶婆婆起來很好,但是不應該不開罰單。嚴格來說,這個警察的行為違反了法治的精神,因為他沒有依法行事,而是只憑著自己的道德判斷行事。
你覺得呢? 警察應該堅持開這張罰單嗎?
故事(二)──黃河裡的鼻屎
我之前曾經在國外某公司短暫上班。該公司的薪資及津貼的package都還不錯。在該公司上班,讓我見識到「人治」的好處。是這樣的──
這間公司開出來的福利條件之一,就是在契約期間,可以給我們吃飯、通勤、洗衣等的一些生活津貼。我們與公司的契約上寫的是,在就職期間 (某年某月某日),可以領某個固定數字(oooo元整) 的吃飯、交通與洗衣津貼。我本來以公司會直接給我們實際金額等值的卡片,或是在某些合作單位消費時,可以記同樣價值的帳,等。但在實際的執行時,和我原來想的有一點點不一樣。
在新訓時,公司就告知我們,他們會直接把這金額一半的現金給我們,然後告訴我們過一陣子會再發放另一半的現金(給錢不囉嗦,真是太棒了!)。但是,由於公司要報賬、節稅等等,需要我們呈上相同金額的發票,等等。我們當然沒什麼意見。然後公司又補充說,其實什麼發票都可以,不一定要是吃飯、通勤、洗衣項目,因為他們當地人知道實際上吃飯通勤洗衣應該是拿不到發票的。
某同事舉手發問: 「那我去健身房的會員費用,如果跟他們要發票,公司可以抵稅嗎?」老闆的答案是,只要是發票,什麼費用都可以。只是要報賬、節稅而已。就算發票不是你自己花的錢也可以,唯一的要求,就是發票的抬頭要清楚寫下公司完整的十幾個字還加括號的名稱。你朋友的媽媽買LV願意幫你要發票,上面抬頭寫下公司完整的名稱的話,也可以。
我們這些外國人都沒在那邊工作過,想說應該是國情、文化不同吧,反正後來同事出去都會記得要跟商家要發票。
但是,在該國,你吃飯(除非你去很貴的餐廳)、通勤、洗衣,都是小錢,是拿不到發票的。你在小店吃飯會拿的「收據」,但是,收據不等於「發票」。我們的生活津貼只夠我們每天吃小店,但不夠我們天天吃大餐廳。因此,想要拿到發票的話,可能要去比較貴的地方消費。
還好,大部份同事因為沒到過這麼有趣的國家,所以去了一些高級的地方消費,給家人買禮物等,然後拿到發票,交給公司,然後抵公司的稅額。偶而同事們一起上餐廳,也會拿到發票。
在那邊上班的經驗是蠻特別的,不過這不是我今天要講的重點。我今天要講的重點,是這個系統可怕的地方。
這個看似方便的系統,其實有一個很恐怖的作用,是我當時沒有想到的。就契約(法律/法治)的角度來說,我們的津貼的目的,是要給我們花在吃飯、通勤、洗衣這些方面的。但是,因為我們在實際的執行上,根本無法從這些項目的消費上取得發票。因此,為了方便,大家拿出來的發票,都是一些高消費的項目,有些甚至還不是自己買的或自己用的。
就法治的角度來說,這根本就是不合法的。但是,這種作法在當地是一個很普遍,多數公司都是這麼做的。而且,政府並沒有規訂全國上下大小商店都要開發票。因此,公司也沒有更好的合法節稅辦法,只好讓我們去自己找發票。但是,身為員工的你,萬一哪一天你得罪了老闆或會計,他們是可以說你騙公司的錢,給你貼上濫用津貼的罪名等。這樣的話,就真的是跳到黃河都洗不清了,因為,就賬面上的記錄來講,你好像拿了一個莫名奇妙的發票去換了津貼。這樣的體制,給了主管們很大的權利──因為就會計的角度來說,每個人的帳都有問題!!每一個人!!很厲害吧~而我們這些職員,可以說是只要在該公司上班,就會自動留下把柄! 很神奇吧!!!真是玄之又玄,眾妙之門!
進化的人治的社會裡,通常表面上也都會有非常嚴格的法律。但是,法律的實際執行卻很不嚴格,原因是因為社會制度與法律層面根本完全無法配合。公司要求要交發票,但是實際上你卻不可能經常透過正常的管道拿到發票。因此,你每次領取公司合約載明要給你的津貼、或是你每次幫公司找發票讓他們節稅、都是一種犯法的行為。空有嚴格的規訂,但是社會上卻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這就是陷人民於不義最好的方法。
因此,這個國家的領導人要打擊政敵也特別容易。反正這個會計系統是本來就是有問題的,所以每一個人,只要有上班、工作、繳稅、全部都有問題。哪天想塑造清新的肅貪形象的時候,只要找你不喜歡的人、查查他的帳即可。因此,當地人聽到肅貪政策時,不一定會為國家變的更廉潔而感到歡欣,而是猜想下一個被老大處理的政敵是誰。這個恐怖的會計系統,就像天羅地網一樣地罩住你,什麼蒼蠅老虎,都只是當權者手指之間的鼻屎。
這也是為什麼,有時候警政、檢調單位,抓到一個犯法的人時,有時候這個犯法的人會說自己是政治迫害的受害者。為什麼一個明明犯法、人贓俱獲的人,會說自己受政治迫害呢? 原因就是,本來就大家都這麼做,只有他被抓。這當然也是一種不公不義呀!這樣的社會裡,由於法規嚴格,但卻無法執行,因此,主管們會有很大的權利,因為他們隨時想到要抓你,就可以抓你。這就是一個假裝法治、實為人治的社會,恐怖的地方。政府就是陷井的製造者,而每個人,為了生活,都一定要跳入陷井。
上面兩個故事告訴我們,人治對社會可能有好處,也可能有壞處。因此,我們不需要認為人治有絕對正面或絕對負面的價值。
二、
法治的壞處
故事(三)—平庸的邪惡
知名的政治理論家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 曾經寫了一本書叫The Banality of Evil,中文譯為「平庸的邪惡」。這本書是她去耶路撒冷採訪 納粹軍官艾希曼(Adolf Eichman) 的審判之後寫出來的。艾希曼是一納粹政府裡的一個小官員,他的工作是負責把猶太人由A點運送到B點 ,最後送到集中營。我想大家都知道,納粹政府把猶太人送到集中營、然後做各種人體實驗、甚至是屠殺這一部份的歷史。艾希曼就是這個計劃的一小部份。雖然他沒有參與過計劃的制訂、或是親手殺過任何一個猶太人,而且他還說自己對猶太人沒什麼意見--但是,他工作的實質意義就是,在他完成他把猶太人由A點送上火車之後,猶太人就被送到集中營,然後受到各種不人道的對待。
有人問他,他為什麼要害死那麼多猶太人?他沒有良心嗎…等。他的回答是: 我只是奉命行事。上級交待給他的任務,就是確保猶太人們都在預訂的時間裡,搭上預訂的火車。這就是他一心想做的。至於他們上車後發生的事,他也不管,因為他認為不是他的責任,是別的同事的責任。在法庭上,他不斷強調,他只是想要盡自己的本份,做好自己份內的事,然後希望可以升官發財而已。
不知道你注意到了嗎?艾希曼也算得上是法治精神的模範生──納粹政府叫他做什麼,他就做什麼,他不會去挑戰體制、法律、或是思考他這樣做的後果,或是之後會有大量無辜的人死亡。納粹政府能夠大規模地屠殺猶太人,就是因為有像艾希曼這樣的人,上級叫他按開關(打開毒氣),他就按開關。上級叫他們對猶太人開槍,他們就開槍。他們充份地展現了服從、守法的「美德」。
漢娜鄂蘭指出,這就是「平庸的邪惡」──艾希曼的例子,顛覆了我們過去對「邪惡」這個概念的理解。過去,我們認為邪惡的人,是一個想盡辦法、機關算盡、去做傷天害理的事的人。而艾希曼根本就不用腦思考的──他只是盲目地服從納粹政府的法律以及長官的命令。雖然會害死很多人,他卻仍然很官僚地堅持依法行事,而不願意思考自己行為會害死多少人、又是多麼地不道德。他願意動腦思考一下他行為的意義,他馬上就會知道這國家的制度是多麼離譜。但他拒絕思考,只是乖乖地聽命行事。因此,他是一個平庸的人,他拒絕思考的結果,就是害死許多無辜的人!這就是平庸的邪惡。
因此,法治也不一定永遠都是好的。如果納粹德國時期的人都依法辦事、如果美國人都接受各州對黑人奴隸法律、那麼,德國不會有今天開放的社會,而美國也不會有今天的民主。孫中山也不會推翻滿清。
我寫這篇文章不是要說法律都是壞的、或是法治都是不好的。我們不應該殺人放火,不是因為這些行為是違法的,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本來就是錯的。做人最重要的是要做合乎道德良心的事,而不是盲目地遵守法律規訂。守法只是一種謹慎的行為,因為犯法可能會被懲罰;但是,沒有違法的行為也未必就是合乎道德的行為。因此,即使法律沒有規訂不能殺人放火,我們也不應該做殺人放火的事。在食安問題爆發之前,使用回收(餿水)油、添加塑化劑,都是合法的,因為沒有法律規範這些行為。合法就可以放心去做嗎?如果有什麼事合法、但卻違反道德,我們也不應該做。正常的情況下,法律要我們做的事,應該都要是合乎道德的事。但是,萬一法律要我們做的事不合乎道德── 萬一你的長官要求你對著抗議的群眾開槍掃射,然後他說他會負責──即使他這麼說,你也絕對不能這樣做,因為這樣做是錯的。
三、
法治的好處
法治的好處,在文章一開始處已經簡短提過。最重要的好處,就是民眾如果知道法律,不管法律的內容是否合情合理,至少民眾可以依法而行,只要不犯法,都不用擔心自己會受罰。民眾可以預測政府的行為,而不需要擔心會在不小心、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了什麼天條。
但是,法治社會要好,追根究柢,法律的內容要合乎正義。法律不公不義,遵守了可能會造成可怕的結果。至於法律怎麼樣才算合乎正義,那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需要考量社會、政治、經濟等問題,而不同的哲學派系,如自由主義、社會主義、或是市場經濟等理論,也對公平正義有不同的看法。這裡一時也無法用三言兩語說清楚。有興趣的讀者,也許可以多閱讀近代關於正義理論的政治哲學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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