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26, 2016

【通識】利大於弊、現世報、以及自由主義──如何選擇合理的公共政策? (04/21/2014想想論壇)





公共政策的選擇,對社會裡的所有成員,都會有既深且遠的影響──好的公共政策,使國家興盛,人民富足,不好的公共政策,圖利財團,使人民民不聊生。我們應該如何選擇合理的公共政策呢?

這一篇文章裡,我會嘗試用最簡單的方式來介紹、並比較四種常見的的公共政策選擇方式──包括簡單的平等主義(Simple Equality) 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對有利者最有利原則、以及對不利者最有利原則 (Maximin)。讀者將來在思考公共政策的合理性時,可以拿來參考。我們可以從下面這個思想實驗開始。

想像一下,有一個簡單的社會裡,有三個成員: 甲、乙、丙。這三個成員,正在開會,要一起選擇一個公共政策,用來支配他們社會裡成員們分工合作的方式。經過大家的思考、評估、提議後,他們共有四個公共政策可以選擇,而這四個政策,對他們每一個人,都有不一樣的影響。我們可以把這些政策評估出來,對他們每個人的影響,表列在下面的圖表() 裡。圖表() 裡最左邊的一排列出了四種可能的社會政策。而相對應的行列裡,列出了這四個政策的結果,也就是對甲乙丙三人的個別影響。他們估計,如果採取政策(),甲乙丙每個人個會獲利五元。如果採取政策(),甲會得到0 元,乙和丙則會各得到10 元。如果採取政策(),甲會賠13 元,但乙會得到7 元,而丙會得到25 元。如果採取政策(),甲會得到5 元,乙會得到6 元,丙則會得到7 元。值得注意的是,這四個政策的成功執行,也就是要得到預期的結果的話,必須依賴所有參與者的配合。

圖表()
政策()
5
5
5
政策()
0
10
10
政策()
-13
7
25
政策()
5
6
7

在我介紹四種選擇方式之前,讀者可以先思考看看,在看完這些政策的評估報告之後,自己覺得哪一個政策,是最好的公共政策。

*********************************************
也許有讀者會說:

「我不知道我是甲、乙、還是丙,所以我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但是,如果我知道我是誰的話,那麼我就可以馬上回答的出來那個政策是最好的政策──如果我是甲,我就選擇()(),如果我是乙的話,我就選(),如果我是丙的話,就選()。但是,由於我不知道我是誰,所以我沒有辦法知道哪一個政策對我是最好的。」

由上面的答案就可以看的出來,為什麼在一般的民主多元的社會裡,要選擇一個對整個社會有深遠影響的單一公共政策,會有多麼困難── 因為沒有一個政策可以是對每一個人、或是產業,都是最有利的。每個政策都有贏家、輸家。對丙最有利的政策(),會把甲害的很慘。對甲最有利的() () ,卻會讓丙「少賺」很多。就丙的角度來說,這兩個都是不好的政策。那麼,公民社會應該如何做出抉擇呢?

這邊值得一提,是美國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 提出的「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這個概念。公共理性是一個複雜的概念,但這邊我試著用最簡單的方法來說明這個概念。公共理性,是指我們在選擇公共政策時,應該使用的思考方式。如果,在選擇公共政策時,我們思考的問題,是去探討,「如果我是甲、乙、丙時,我應該如何最大化我個人的利益?」那麼,我們做選擇時,所使用思考模式,是個人理性(private reason) 的思考模式。個人的理性思考,只需要考慮到一個政策對我個人的影響,而不需要考慮這個政策對社會上其它人、或弱勢族群、產業的影響。因此,丙只需要考慮他會賺多少,而不需要考慮甲會不會家破人亡。每個人的個人理性,會因為他/她自身所處的環境,而推論出不同的最佳選擇。但是,當我們在思考公共政策是否合理時,我們應該想的,不是哪一個政策對我個人最有利,而是哪一個政策,是每個自由、平等、理性的參與人,都可以接受的社會合作方式。而羅爾斯認為,符合公平正義要求 (justice as fairness) 的社會政策,就是每個自由、平等、理性的個別公民能夠接受的政策。

那麼,自由、平等、理性的公民,會接受哪一種合作方式/ 公共政策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先排除一些道德上任意的因素(morally arbitrary factors)──像是個人的階級背景、天賦質素等,然後再來選擇公共政策。用一句簡單的白話文來說,合乎公平正義的政策,就是在你不知道你是甲、乙、還是丙的情況下,你會選擇的政策。這個決定,就不會是只有利於其中一人,而是三人都應該可以合理接受的。那麼,接下來,我們要思考的問題就是,在不知道你是甲、乙、或丙的情況下,你應該要選擇哪一個政策?

下面我再畫一個圖表(),裡面會把一些常見的分析方式,以及所需要的相關資訊,納入考量。常見的分析方式裡,會需要的資訊,包括一個政策所可能產生的整體效益、可能造成的貧富差距、對社會上最有利者最不利者的影響等。讀者參考這些資訊之後,可以再重新思考一下,哪一個政策,是你在不知道你是甲、乙還是丙的情況下,會做出的選擇。
圖表()
整體效益
最有利者所得
最不利者所得
貧富差距**
 
政策()
5
5
5
15
5
5
0
政策()
0
10
10
20
10
0
10
政策()
-13
7
25
19
25
-13
38
政策()
5
6
7
18
7
5
2

計算方式說明: 
整體效益=  甲++
**貧富差距= (最有利者所得) (最不利者所得)

***********************************************

現在說明了相關的資訊後,我們來思考一下四種常見的選擇方式,會如何評估這四個政策選項。

() 簡單的平等主義
簡單的平等主義,在選擇公共政策時,會去參考圖表()裡,最後一排的「貧富差距」,來決定一個政策好壞。簡單的平等主義會想要知道,一個政策,會在最有利者與最不利者之間,產生怎樣的差距。從簡單的平等主義的角度來說,最好的政策是(),這個政策對大家的影響是一樣的。它對大家一樣好,也一樣壞。第二好的政策是(),再來是(),最壞的政策是()

如果你跟我一樣讀過「三民主義」的話,就知道國父孫中山先生曾經批評過這種齊頭式的平等,會造成社會上的成員缺乏生產動機等,反而不利於社會合作。因此,這也許不是最合理的選擇。我們可以再看一下其它的選擇方式,再來決定()是否合理。

() 成本效益分析
就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看來,我們應該看這些政策的整體效益──整體效益最高的,就是最好的政策。整體效益最低的,就是最差的政策。因此,最好的政策,是政策(),第二好的是(),第三好的是(),最差的是()

成本效益分析是近代許多國家常用的經濟思考模式。社會政策應該要對社會整體有利、「利大於弊」,便是好政策。

雖然成本效益分析被許多國家,尤其是那些GDP很高的國家,廣泛的接受,奉為圭皋,但仍然有許多經濟學家、社會學家、以及政治哲學家等,都不認同這種思考模式,認為成本效益分析有一些嚴重的缺點與侷限。比方,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Amartya Sen1979年「發展的概念」(The Concept of Development) 一文裡,就已經批評過這一類將「經濟發展」與「GDP成長」劃等號的思維。這種只看整體成本效益,而不顧實際獲利分配狀態的思維,會產生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就是忽略合作成果的「分配」(distribution),是否對每個參與者都公平。我們看一下四個政策中,能產生最高成本效益的兩個政策──政策()()。政策() 雖然能夠使得社會整體GDP的大幅成長,但是卻對甲沒有任何一點好處,做為社會合作的一員,甲為什麼要配合支持這種對自己完全不利的政策? 他有什麼理由要要參與這樣不公平的合作方式? 其他人(乙、丙) 又憑什麼期待他的參與、配合?  政策() 也能得到相當高的經濟成長,但是卻會對甲造成相當嚴重的傷害。當這個政策會對甲造成嚴重傷害與損失時,甲有什麼理由要接受這個政策的支配? 他有什麼理由要參與這樣的合作方式? 這些政策即使能為社會帶來很高的整體效益,但卻對社會上的弱勢相當不利,只能付出代價,卻完全無法享受合作的成果。所以,這樣的政策,也不是自由、平等、理性的人會選擇的政策。因此,符合成本效益分析的政策,未必也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單純從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來分析公共政策,並沒有辦法讓我們得到合理的公共政策。利大於弊的政策,不一定就是最好、最合理的政策

() 對最有利者有利的政策
有些人在選擇政策時,最優先的考量,是考慮該政策對社會上最優勢者,如資本家,的影響。他們覺得最好的政策是(),再來是(),再來是(),最差的是(),因為()才能賺最多,而()根本就沒有賺。有些人在不知道自己是甲乙丙的狀況下,會用對最有利者最有利的角度,來判斷政策的好壞。他們可能在「賭一把」,萬一我是那個最有利的人,那不就「中了」嗎? 不賭看看,怎麼知道我不會翻身?

賭徒的思考邏輯是否合乎個人或是公共理性,是一個有爭議性的問題,可能需要更深入的分析。但我想大家都可以瞭解、接受下面這個道理: 參與的人愈少,其中一個參與人「中了」的機率就會愈高; 反之,參與人愈多,中獎機率愈低。只有兩個人賭的時候,我贏的機會就高,但是,一般的社會裡,幾千幾百萬人,每一個人「中了」、變成贏家的機率,就會因為參與的人數增加而變低。也就是說,人愈多,賭徒的邏輯就愈不適用。

另外,我想引用一個類現世報的故事,來苦勸大家,除非你已經是資本家/有錢人,否則我不建議你用賭徒的思考方式。下面是一則真實故事。

2011年在佔領華爾街運動開始的前幾個禮拜,紐約時報上面有一位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Michael Norton ,寫了一篇關於他對美國社會貧富不均的簡短報告。[1] 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說明,美國貧富不均的狀況比社會上大多數人想像的還嚴重。這邊我就不重覆他論點。我想說的,是他提到了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就是當他訪問美國的中下階層民眾,對富人稅的看法時,這些民眾表示,他們也反對政府針對富人課稅,然後用這些錢來補充各種社會上弱勢族群的需要。當他問這些窮人為什麼他們反對課富人稅時,許多受訪的窮人指出,如果有一天他們自己、或他們的孩子變成有錢人的時候,他們也會希望政府不要課他們的稅,拿他們的錢。也就是說,這些人在思考公共政策的合理性的時候,他們思考的,是這個政策對社會上最有優勢的人的影響,而不是對弱勢族群或窮人的影響。

這邊就是值得深思的地方了──如果政府不課富人稅,政府就沒有錢投資在教育,尤其是窮人的教育上。美國最好的學校幾乎都是私立學校,一般家庭根本就負擔不起私立學校的學費。公立學校缺乏資源、教師的薪資並不高,所以一般美國優秀的年輕人很少會想要走「畢業當老師」的路,因為當老師在社會上是中下階級,連中產階級都不是。如果這樣的話,貧窮的學生就很難得到良好的教育,他們上好的大學的機會也會減少,他們找好工作的機會也會減少,當然,他們變成有錢人的機會也會減少。他們被課富人稅的機會更是趨近於零。

這些人並沒有替弱勢族群著想,反到是很能為有錢人、強勢族群著想。方便了誰呢? 又害了誰呢?  這算是一種現世報嗎?

() 對最不利者最有利 」原則
羅爾斯以及許多當代自由主義學者主張,最合理的公共政策,是一個不知道自己實際處境的人,會選擇的政策。但是,當你不知道你是甲、乙、丙時,你要怎麼選擇呢?羅爾斯認為,理性的人,會採用「對最不利者最有利」的原則,來做出選擇。也就是說,在選擇公共政策時,我們要看的,是右邊算來第二排的因素。首先,我們把所有政策中,最不利者的各種狀況排列出來,接下來,我們再看看這些狀況裡,哪一個對社會上最不利者,是最有利的,那個政策就是最合理的政策。我們應該選擇那個符合「對最不利者最有利原則」的政策。因為,萬一我們是甲、是社會弱勢族群的一員時,我們再怎麼慘,都不會太慘。
因此,運用到這四個政策裡,最好到最壞的政策分別是()/() ()()。雖然,就最不利者個人的角度來說,() () 並沒有差別,但是,在基本福利受到保障的情況下,若是一個政策能對社會上其它人更有利,那麼,()會比() 好。在自身福利受到保障的情況下,理性的人可以接受他人得到更多、更高的收入。

也就是說,合理的社會政策,應該優先考量到該政策對弱勢族群的影響,並選擇對弱勢最有利的政策,才是合乎公平正義的政策。

結論
「 利大於弊」的政策不一定就是好政策、能讓財團賺大錢發大財的政策也不一定就是好的政策。最好的政策,是對社會上弱勢族群最有利的政策。





[1] http://www.nytimes.com/roomfordebate/2011/03/21/rising-wealth-inequality-should-we-care/living-beyond-your-means-when-youre-not-rich


參考資料: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Amartya Sen, “The Concept of Development,” 1979.


【通識】菁英政治,還是民主政治? (11/23/2015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剛才在網路新聞上,讀到建中徐校長對民主、一人一票等制度, 提出他的意見。根據「東海東」的報導,徐校長認為,「並非採納較多人的意見就是民主」。此外,「建中畢業、台清交等名校畢業的人,跟只有國小畢業的無業遊民,雙方的學識有所差距,『卻都是一人一票,這是不公平的。』」[1]

校長的第一句話是對的。民主不等於多數決,民主要有前提的,就是要先保障公民基本的公民權(Basic Civil Rights),然後再來講多數決 (Majority Rule)。如果基本公民權無法受到保障,那麼投票只是在看社會大眾的個人偏好,而毫無正當性(Legitimacy)可言。舉一個最近的例子,2008年的時候,美國加州曾經以公投的方式,投票通過一個八號提案(California Proposition 8),在加州憲法上加入一項簡短的條文──「在加州,只有一男一女的婚姻是有效力的或是被承認的。」(Only marriage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is valid or recognized in California.) 八號提案雖然在選舉時得到加州多數選民的支持,但是卻侵犯了同性伴侶平等的公民權。因此,該提案雖然得到多數民眾的支持,但卻違反民主社會人人公民權平等的原則,因此後來被高等法院推翻。民主不等於多數決。真正的民主必須立基於平等的公民權之上。

個人認為,徐校長的第二個論點卻有些問題。徐校長似乎很怕我們這些學識差的人,有投票權,會耽誤國家的發展、拖累社會的進步。事實上徐校長不是第一個擔心民主政治的人。自古至今,一直都有人害怕無知的群眾。去年香港特首梁振英在接受西方媒體訪問時,就憂心仲仲地指出,如果香港真的有普選,那麼,香港月收入少於1800元美金的民眾,就有投票權了! [2] 對梁特首來說,這件雖然尚未發生,也不知道後果會如何,但是,這件事本身就已經夠恐怖了! 另外,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早就指出,治國是一個很複雜的學問。我們應該要讓無知的大眾去治國,還是讓有智慧的專家去治國呢? 大部份的人都會認為,當然是要選有智慧的專家了。專家懂的多,因此,專家們一定比一般不是專家的人更懂複雜的政治,因此,他們在政治上應該要享有更大的權力。民主政治裡,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因此在政治上人人權力平等。而菁英政治裡,知識能力愈高的人,在政治上享有更高的權力。

在這裡,我摘要地分享一下布朗大學教授David Estlund對菁英政治(Epistocracy)的批評。[3] 首先,我們給專家們權力,他們可能會利用這個權力來做對自己有利的事,而不是對社會有利的事。其次,菁英族群在獲得知識的過程裡,也可能也同時得到一些偏見。比方,十八、十九世紀時,英美大學中的菁英幾乎都是中產階級白種男性,而他們一般家裡都有蓄奴、而且也認為女性不宜參政等。因此,如果這些「菁英」得到權力的話,弱勢族群──包括原住民、黑人、女人、窮人──都永遠別想出頭天。最後,即使專家懂的比較多,這也不表示專家就應該有更高的權力。Estlund稱這個「因A是專家,因此A應該有更多權力」的推論叫「專家就是老大的謬誤」(The Expert/Boss Fallacy)。你懂的多,不表示你就是我的老大,我就要聽你的。為什麼呢? 因為專家懂的都是某些可測量、評估、打分數的關於事實的知識── 像是,我們有聽過「醫美專家」、「生化武器專家」、或是「單細胞生物專家」。這些事物的知識是可以獲得、也可以測量的。然而,「什麼是一個美好的社會」、或是「我的人生要怎麼過才有意義」這一類關於價值的問題,專家無法告訴你「正確答案」。比方,醫生可以告知一個病人他接受治療後,存活的機率多高、會產生哪些可能的後遺症等等。但是,醫生懂再多的醫療知識,都無法告訴這個病人,他生命中最重要的是什麼,或是他應不應該再堅持繼續活下去,等。社會也是一樣。專家可以用他們的專業知識來幫助社會進步,但是什麼才算進步、社會要朝什麼方向前進,卻不是專家可以決定,而是社會上每個人都有權利發聲的。


【通識】「人治」,還是「法治」? (11/24/2015 風傳媒)





「人治」與「法治」是兩個形容詞,用來描述社會風氣、說明一個社會上的公共事務如何運作的。「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的概念。「法治」的意思,就是這個社會的事務,是依照該社會裡制訂的法律、規章來處理,而不是依照掌權者、或是執法者個人的意志、判斷來處理。因此,如果法律規訂不允許酒醉駕車,那麼,不管任何人酒駕,都必須接受懲罰,不會因人而異。相反的,人治的社會裡,社會上公共事務的處理,是依據掌權者的個人意志,而不是看法律如何規訂的。人治的社會裡,社會規則依掌權者的心情而訂,掌權的人高興,就賞你個官做,順便送你兩個漂亮的夫人。掌權者不開心,就叫你去死一死。你問他我做錯了什麼?掌權的人回答:「莫須有。」然後你還是得去死。因此,很自然地,多數的人都會認為「人治」不好,而「法治」好。

一直起來,法治都被視為是一種社會進步的象徵、是自由民主國家信奉的根本價值之一。但有趣的是,近年來,不只民主國家,包括知名的專制政府、軍事強人、獨裁者,都十分強調法治。也許有人以為獨裁政府就跟土匪、強盜一樣,就不重視法治,只看老大的意思。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獨裁者當然希望你守規矩、守法!不要給他惹一些麻煩!另外,再怎麼樣獨裁者也不可能什麼事都自己處理。因此,法律、法治對獨裁者來說,都是很重要的工具。法律訂清楚了,屬下就知道怎麼做了,不會來煩他、問他意見。當今世界上很少有獨裁者會光明正大地進行「人治」的。進步的獨裁者們,都懂得透過各種法律修訂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權力,維持獨裁的地位。這樣的事業也有不少成功的例子(請參考:「獨裁者的進化」一書),利用民眾對於人治的恐懼,制訂各種法律,其實是要保障自己統治獨大的權力。

所以,人治不好,法治好?我個人認為,這樣過於簡化的二分法式的觀念並不完全正確。人治不一定絕對不好,要看「治」的「人」用他的權利做些什麼事情。而法治不一定永遠都好,因為法也有可能是惡法,而在歷史上有不少遵循惡法的酷吏,由於盲目執法,導致奴隸制度、以及種族的屠殺等。下面我講幾個例子來說明這兩種社會風氣各自優缺點。我的目的不是要告訴大家人治比較好、或是法治比較好,而是要指出,「人治」跟「法治」的價值,都不是絕對的。因此,我們既不應該迷信人治的價值,也不應該迷信法治的價值。

一、        人治的好處與壞處
下面我先講兩個故事,來說明人治的好處與壞處。

故事(一)──警察伯伯

我小的時候,板橋車站有一個地下道,讓旅客可以從前站(文化路)走到後站(中山路),或是從後站到前站。那時候常常同學們約見面的時候,常會開玩笑說: 「我們約在板橋火車站招牌的『火』字下面。」但是,其實板橋車站的招牌只有「板橋車站」四個字,沒有「火」這個字。

地下道裡面經常有幾個人在擺攤,當然這是違法的。有天,我路過的時候,看到警察伯伯從對面入口走進地下道。當然,擺攤的年輕人迅速拿起他的東西,飛也似的就跑了起來,很快就消失不見了。剩下一個很老的老婆婆,她動作很慢,慌慌張張地收拾她的東西。後來警察伯伯走向她,我還在替她緊張的時候,警察伯伯走過去幫她收東西,然後扶她起來,然後老婆婆就慢慢離開。

所以我從小就對警察印象蠻好的。我想大家逛夜市或東區時,應該也都看過這種場面,警察來了,也不會去追小販。基本上跑不快的就真的會被開單,但是跑走了我想警察也不會去為難你。小販不偷不搶,只是做做生意,但是畢竟,有錢租店面吹冷氣的話,應該也沒人想在外面吹風淋雨晒太陽吧?

但是,如果要用嚴格的法治的角度來觀察這件事的話,這位熱心的警察伯伯的行違反了法律,因為他的工作責任之一,就是要執法、要給違法的小販開罰單。堅持法治的人可能會說,警察扶婆婆起來很好,但是不應該不開罰單。嚴格來說,這個警察的行為違反了法治的精神,因為他沒有依法行事,而是只憑著自己的道德判斷行事。

你覺得呢? 警察應該堅持開這張罰單嗎?

故事(二)──黃河裡的鼻屎

我之前曾經在國外某公司短暫上班。該公司的薪資及津貼的package都還不錯。在該公司上班,讓我見識到「人治」的好處。是這樣的──

這間公司開出來的福利條件之一,就是在契約期間,可以給我們吃飯、通勤、洗衣等的一些生活津貼。我們與公司的契約上寫的是,在就職期間 (某年某月某日),可以領某個固定數字(oooo元整) 的吃飯、交通與洗衣津貼。我本來以公司會直接給我們實際金額等值的卡片,或是在某些合作單位消費時,可以記同樣價值的帳,等。但在實際的執行時,和我原來想的有一點點不一樣。

在新訓時,公司就告知我們,他們會直接把這金額一半的現金給我們,然後告訴我們過一陣子會再發放另一半的現金(給錢不囉嗦,真是太棒了!)。但是,由於公司要報賬、節稅等等,需要我們呈上相同金額的發票,等等。我們當然沒什麼意見。然後公司又補充說,其實什麼發票都可以,不一定要是吃飯、通勤、洗衣項目,因為他們當地人知道實際上吃飯通勤洗衣應該是拿不到發票的。

某同事舉手發問: 「那我去健身房的會員費用,如果跟他們要發票,公司可以抵稅嗎?」老闆的答案是,只要是發票,什麼費用都可以。只是要報賬、節稅而已。就算發票不是你自己花的錢也可以,唯一的要求,就是發票的抬頭要清楚寫下公司完整的十幾個字還加括號的名稱。你朋友的媽媽買LV願意幫你要發票,上面抬頭寫下公司完整的名稱的話,也可以。

我們這些外國人都沒在那邊工作過,想說應該是國情、文化不同吧,反正後來同事出去都會記得要跟商家要發票。

但是,在該國,你吃飯(除非你去很貴的餐廳)、通勤、洗衣,都是小錢,是拿不到發票的。你在小店吃飯會拿的「收據」,但是,收據不等於「發票」。我們的生活津貼只夠我們每天吃小店,但不夠我們天天吃大餐廳。因此,想要拿到發票的話,可能要去比較貴的地方消費。

還好,大部份同事因為沒到過這麼有趣的國家,所以去了一些高級的地方消費,給家人買禮物等,然後拿到發票,交給公司,然後抵公司的稅額。偶而同事們一起上餐廳,也會拿到發票。

在那邊上班的經驗是蠻特別的,不過這不是我今天要講的重點。我今天要講的重點,是這個系統可怕的地方。

這個看似方便的系統,其實有一個很恐怖的作用,是我當時沒有想到的。就契約(法律/法治)的角度來說,我們的津貼的目的,是要給我們花在吃飯、通勤、洗衣這些方面的。但是,因為我們在實際的執行上,根本無法從這些項目的消費上取得發票。因此,為了方便,大家拿出來的發票,都是一些高消費的項目,有些甚至還不是自己買的或自己用的。

就法治的角度來說,這根本就是不合法的。但是,這種作法在當地是一個很普遍,多數公司都是這麼做的。而且,政府並沒有規訂全國上下大小商店都要開發票。因此,公司也沒有更好的合法節稅辦法,只好讓我們去自己找發票。但是,身為員工的你,萬一哪一天你得罪了老闆或會計,他們是可以說你騙公司的錢,給你貼上濫用津貼的罪名等。這樣的話,就真的是跳到黃河都洗不清了,因為,就賬面上的記錄來講,你好像拿了一個莫名奇妙的發票去換了津貼。這樣的體制,給了主管們很大的權利──因為就會計的角度來說,每個人的帳都有問題!!每一個人!!很厲害吧~而我們這些職員,可以說是只要在該公司上班,就會自動留下把柄! 很神奇吧!!!真是玄之又玄,眾妙之門!

進化的人治的社會裡,通常表面上也都會有非常嚴格的法律。但是,法律的實際執行卻很不嚴格,原因是因為社會制度與法律層面根本完全無法配合。公司要求要交發票,但是實際上你卻不可能經常透過正常的管道拿到發票。因此,你每次領取公司合約載明要給你的津貼、或是你每次幫公司找發票讓他們節稅、都是一種犯法的行為。空有嚴格的規訂,但是社會上卻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這就是陷人民於不義最好的方法。

因此,這個國家的領導人要打擊政敵也特別容易。反正這個會計系統是本來就是有問題的,所以每一個人,只要有上班、工作、繳稅、全部都有問題。哪天想塑造清新的肅貪形象的時候,只要找你不喜歡的人、查查他的帳即可。因此,當地人聽到肅貪政策時,不一定會為國家變的更廉潔而感到歡欣,而是猜想下一個被老大處理的政敵是誰。這個恐怖的會計系統,就像天羅地網一樣地罩住你,什麼蒼蠅老虎,都只是當權者手指之間的鼻屎。

這也是為什麼,有時候警政、檢調單位,抓到一個犯法的人時,有時候這個犯法的人會說自己是政治迫害的受害者。為什麼一個明明犯法、人贓俱獲的人,會說自己受政治迫害呢? 原因就是,本來就大家都這麼做,只有他被抓。這當然也是一種不公不義呀!這樣的社會裡,由於法規嚴格,但卻無法執行,因此,主管們會有很大的權利,因為他們隨時想到要抓你,就可以抓你。這就是一個假裝法治、實為人治的社會,恐怖的地方。政府就是陷井的製造者,而每個人,為了生活,都一定要跳入陷井。

上面兩個故事告訴我們,人治對社會可能有好處,也可能有壞處。因此,我們不需要認為人治有絕對正面或絕對負面的價值。

二、        法治的壞處

故事()—平庸的邪惡

知名的政治理論家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 曾經寫了一本書叫The Banality of Evil,中文譯為「平庸的邪惡」。這本書是她去耶路撒冷採訪 納粹軍官艾希曼(Adolf Eichman) 的審判之後寫出來的。艾希曼是一納粹政府裡的一個小官員,他的工作是負責把猶太人由A點運送到B ,最後送到集中營。我想大家都知道,納粹政府把猶太人送到集中營、然後做各種人體實驗、甚至是屠殺這一部份的歷史。艾希曼就是這個計劃的一小部份。雖然他沒有參與過計劃的制訂、或是親手殺過任何一個猶太人,而且他還說自己對猶太人沒什麼意見--但是,他工作的實質意義就是,在他完成他把猶太人由A點送上火車之後,猶太人就被送到集中營,然後受到各種不人道的對待。

有人問他,他為什麼要害死那麼多猶太人?他沒有良心嗎等。他的回答是: 我只是奉命行事。上級交待給他的任務,就是確保猶太人們都在預訂的時間裡,搭上預訂的火車。這就是他一心想做的。至於他們上車後發生的事,他也不管,因為他認為不是他的責任,是別的同事的責任。在法庭上,他不斷強調,他只是想要盡自己的本份,做好自己份內的事,然後希望可以升官發財而已。

不知道你注意到了嗎?艾希曼也算得上是法治精神的模範生──納粹政府叫他做什麼,他就做什麼,他不會去挑戰體制、法律、或是思考他這樣做的後果,或是之後會有大量無辜的人死亡。納粹政府能夠大規模地屠殺猶太人,就是因為有像艾希曼這樣的人,上級叫他按開關(打開毒氣),他就按開關。上級叫他們對猶太人開槍,他們就開槍。他們充份地展現了服從、守法的「美德」。

漢娜鄂蘭指出,這就是「平庸的邪惡」──艾希曼的例子,顛覆了我們過去對「邪惡」這個概念的理解。過去,我們認為邪惡的人,是一個想盡辦法、機關算盡、去做傷天害理的事的人。而艾希曼根本就不用腦思考的──他只是盲目地服從納粹政府的法律以及長官的命令。雖然會害死很多人,他卻仍然很官僚地堅持依法行事,而不願意思考自己行為會害死多少人、又是多麼地不道德。他願意動腦思考一下他行為的意義,他馬上就會知道這國家的制度是多麼離譜。但他拒絕思考,只是乖乖地聽命行事。因此,他是一個平庸的人,他拒絕思考的結果,就是害死許多無辜的人!這就是平庸的邪惡。

因此,法治也不一定永遠都是好的。如果納粹德國時期的人都依法辦事、如果美國人都接受各州對黑人奴隸法律、那麼,德國不會有今天開放的社會,而美國也不會有今天的民主。孫中山也不會推翻滿清。

我寫這篇文章不是要說法律都是壞的、或是法治都是不好的。我們不應該殺人放火,不是因為這些行為是違法的,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本來就是錯的。做人最重要的是要做合乎道德良心的事,而不是盲目地遵守法律規訂。守法只是一種謹慎的行為,因為犯法可能會被懲罰;但是,沒有違法的行為也未必就是合乎道德的行為。因此,即使法律沒有規訂不能殺人放火,我們也不應該做殺人放火的事。在食安問題爆發之前,使用回收(餿水)油、添加塑化劑,都是合法的,因為沒有法律規範這些行為。合法就可以放心去做嗎?如果有什麼事合法、但卻違反道德,我們也不應該做。正常的情況下,法律要我們做的事,應該都要是合乎道德的事。但是,萬一法律要我們做的事不合乎道德── 萬一你的長官要求你對著抗議的群眾開槍掃射,然後他說他會負責──即使他這麼說,你也絕對不能這樣做,因為這樣做是錯的。

三、        法治的好處 


法治的好處,在文章一開始處已經簡短提過。最重要的好處,就是民眾如果知道法律,不管法律的內容是否合情合理,至少民眾可以依法而行,只要不犯法,都不用擔心自己會受罰。民眾可以預測政府的行為,而不需要擔心會在不小心、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了什麼天條。


但是,法治社會要好,追根究柢,法律的內容要合乎正義。法律不公不義,遵守了可能會造成可怕的結果。至於法律怎麼樣才算合乎正義,那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需要考量社會、政治、經濟等問題,而不同的哲學派系,如自由主義、社會主義、或是市場經濟等理論,也對公平正義有不同的看法。這裡一時也無法用三言兩語說清楚。有興趣的讀者,也許可以多閱讀近代關於正義理論的政治哲學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