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案件的處理辦法—我們可以從美國的MeToo運動裡學到什麼
https://www.storm.mg/article/4804313個人猜測,在沒有受過任何性平教育訓練的情況下,一般公司、學校、政府部門裡的主管,如果遇到下屬提出申訴,說自已被同事A騷擾時,受理申訴的人,大概會有的、最直接的反應就是,「就算我相信你被騷擾,你要怎麼證明A騷擾你呢? 」
我估計大部份的性騷擾案件應該都是這樣結案的。你說他/她摸你、讓你覺得不舒服。證據呢? 證人呢? 沒證據、沒證人,我又不是神仙,你覺得我要怎麼幫你?
因為性侵、性騷擾都很難證明,而公司主管既不是神探、也不是包青天,他/她們更不像警察有調查權。因此,主管就算想幫你、幫不了你。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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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先別那麼快下定論。我們來複習一下這幾年美國發生的MeToo 運動,看看能不能從中間學到些什麼。
MeToo一詞與性騷擾案件的連結,其實在2006年就開始了,但在2018年達到高峰。2018年達到高峰的原因就是因為2017年十月時,好萊塢知名製片人哈維·溫斯坦(Harvey Weinstein) 與一位女模在半島酒店見面。兩人見面的前一天,女模去紐約警局報警,宣稱自已被溫斯坦性騷擾。警察們其實收到這種指控好多次了,但一直苦無證據。於是,那天警察們建議她,下次和溫斯坦見面時,要記得錄音。於是,他們兩人見面談話的過程,被完整錄音下來。 雖然,嚴格來說,這錄音也不能證明溫斯坦性騷擾女模、或是有觸碰到女模的身體--沒有人真的看到。但聽完錄音之後,我們都很清楚知道當時發生什麼事,還有前一天發生什麼事。這案子暴發後不久,其它好萊塢女星、女性從業人員們,紛紛站出來,公開談論自已當年被溫斯坦性騷擾、甚至性侵的經驗,至少有八十位女性出來指控他。
因為2017年的錄音,加上八十多位女星與電影產工作人員出來指控,大家才發現,原來,一個人要證明自已被性侵、性騷擾,是那麼難的事、可以說是根本是不可能。 更別說這些女星,為了保住自已的飯碗與前途,根本不敢得罪在電影產業裡最有權有勢的溫斯坦。
因為提不出具體證據,女藝人一出面指控知名男士性侵或性騷擾,都會被大家質疑—他那麼紅,是你自已去勾引他的吧? 他那麼紅,是你想蹭他的知名度吧? 民眾對於女性的質疑,造成了對性侵加害者有利的「強暴文化」(Rape Culture)--女性沒辦法證明自已被強暴,因此,她的指控,就是說謊。一旦受害者對加害者提告的話,因為提不出證據,大家只覺得這女人想紅想瘋了、自已主動去勾引知名男士,然後還想利用男方名氣成名。
所以女人被強暴的話,要閉嘴才好。一出來說自已被強暴,沒有一個有好下場的。
溫斯坦懂這道理。他知道,憑他在電影界的影響力,他想強暴誰,就可以強暴誰。懂這道理的,不止有溫斯坦,還有另外好幾位家喻戶曉、非常有影響力的男士。
2018年接連爆發了好幾起被名人強暴的女性,出來談論自已過去被這些名人性侵的事件。她們的證詞,讓大家清楚地領悟到,應該要更認真地去聆聽受害者的說法、不應該因為他/她們拿不出證據、也沒有證人願意幫他/她證明,就完全不相信他/她們。
這些名人能夠成功地連續性侵那麼多女性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都不相信這些女人當初的指控。
在收到性侵、性騷擾的申訴時,毫不作為、甚至檢討、責怪受害者,這就是支持強暴文化最好的方法。
雖然說我們應該要認真聆聽受害者的說法,要相信他/她們,但制度、文化、個人到底要怎麼面對、處理這些指控,也很重要。MeToo之後,有些人以為,因為性侵、性騷擾無法用證據、證人來證明,因此,我們應該要把所有指控都當成真的看待。
但是,所有指控,都是真的嗎? 去年我們都觀賞了安柏·赫德與強尼·戴普的案子。這一案讓我們發現,當年,因為大家馬上就相信赫德的指控,因此造成無辜的戴普,馬上被片商辭職、甚至被好萊塢「取消」(cancel,是拒絕看他/他/她們的電影、電視、讓他/他/她消失之類的意思)。但事件演變到後來,似乎女方當初的指控都是捏造的。赫德不是家暴的受害者,而戴普才是虛假指控的真正受害者。
因此,我也不贊成,一有人指控,該單位就馬上把被指控的人辭掉。目前似乎很多單位,尤其政黨,都打算用這個方法,來處理眾怒的問題。但這根本就沒有處理到真正的問題。夠多人生氣的話,我就把那個人辭掉--這根本就是看風向、隨風倒,沒有要公正處理事情的意思。
沒有調查、沒有真相。我們需要保護的,是所有的受害者,包括性侵、性騷擾的受害者,還有遭受到虛假指控的受害者。如果我們一聽到指控,就把被指控的人辭掉,那麼,也許我們可以保護到性侵、性騷擾的受害者,但我們卻無法保護到無辜的、受到虛假指控的受害人。
因此,面對性騷擾的問題,有一個恰當的申訴處理的管道,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只是看風向處理事情的話—那麼,社會不會有公平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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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享一下我在美國觀察到的對性騷擾案件處理的演化。有兩個重點,是我覺得值得學習的地方。
第一,就是在美國,一個人在職場被騷擾的話,他/她能提告的,不是只有騷擾他/她的那個人,還有那個面對騷擾案件毫無作為、允許騷擾案件發生的單位—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學校。因為公司、學校都不想被告,因此,都會想辦法教育訓練員工,絕對不能騷擾別人。通常這個教育訓練可以透過上一兩個小時的課、或是上網看教學影片、然後通過相關的簡單法律知識測驗來完成。沒有通過相關教育訓練的話,員工就會拿不到薪水。
第二,所有受薪的員工,一旦知道單位裡有性侵或性騷擾的案件的話,都有向單位裡的性平主管(一般叫title IX officer)通報的義務。也就是說,申訴內容可能無法「完全保密」(full confidentiality)—我是你的主管,你跟我說你被性騷擾,我就必須向性平主管呈報,所以性平主管也會知道。但是,申訴人仍然享有完全的隱私權(full privacy),可以決定除了性平主管之外,誰可以知道、誰不能知道,或是要不要公開。但通報過程會完全保護申訴人的隱私權,而不是強迫申訴人要申訴就一定要公開。而性平主管需要清楚相關的法律以及倫理原則。
最後,我再補充第三點,就是「受理性騷擾案件」,是什麼意思。受理一個案件,是指A跟我說B騷擾他/她的話,我至少問A一下,具體什麼時候、發生了什麼事情。具體的騷擾到底是什麼—是B說了什麼?還是他/她做了什麼? 然後我至少也把B叫過來問一問,A說的事、到底有沒有發生過。
也許你會覺得,B一定會否認啊?那叫他/她過來幹嘛呢?尷尬又浪費時間。
你叫他/她過來,除了是要確認事實的真相以外,還是一種表態,讓他/她知道公司對性騷擾的態度。如果他/她沒有騷擾別人的話,我們就謝謝他/她,願意花時間,來幫助我們釐清事實。如果他/她真的騷擾別人、卻又不承認、或是講一些有的沒的來推卸責任的話,那你至少知道,也許我們應該多問問幾個他/她身邊的人、並且持續留意他/她的行為,或是採取其它更積極的方式,來保護受害者。此外,就算他/她不承認,而我們也沒辦法證明他/她騷擾別人,把他/她叫過來,他/她也至少會知道,這間公司,是會處理性騷擾的問題的。因此,他/她將來要更注意自已的行為、不要再繼續騷擾別人。
你連叫都不把他/她叫過來,他/她就知道,公司是不會保護被騷擾的人的,因為他/她們提不出證據。只要他/她拿不出證據,我想怎麼騷擾就怎麼騷擾。
請不要透過自已的不作為,來幫忙創造對色狼、變態友善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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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能期待公司、學校的主管們,變成包青天。但我想,至少主管們可以幫忙確保公司、學校裡有個可以讓員工們可以不要被性侵、騷擾的友善的工作環境。
友善的工作環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個人工作的環境裡,有同事會用言語、或是行動,來騷擾他/她—那麼,他/她會很害怕去上班、上班會變成一件非常可怕的事—即使你熱愛你的工作、而且也十分喜歡其它同事。
如果你跟主管說自已碰到騷擾,然後主管不受理,那麼,你真的會感到絕望。
如果改變不了工作環境的話,那麼,結束騷擾的辦法,就只剩下改變自已—要不自已離開、去別的地方工作。要不,就只能結束自已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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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可以再思考一個問題。假設我被性騷擾好了—我去跟主管投訴說我被性騷擾,我沒有證人、證據嗎?
我不就是證人、證據?
現在的問題是,對主管這個第三人(不是被騷擾、也不是騷擾人的人)來說,要怎麼處理所接收到的這個資訊。最好的辦法,當然就是與被指控的人確認,投訴人所描述的故事,是不是真的有發生。他/她說有,那就證明了的確有這件事。他/她說沒有,那我們知道,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中間,有一個人在說謊。至於誰在說謊,我們必須得繼續調查,才會知道。
不會因為投訴人拿不出證據,就證明他/她在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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