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y 22, 2023

美國槍枝管制的問題

美國槍枝管制的問題


2023年,美國約有三億多的人口,四億多的私有槍枝。  全世界除了軍隊之外,個人能夠擁有私槍的國家裡,美國人擁有的私槍總數,佔了世界上所有私槍總數中的三分之一(美國人口約為世界上的5%)。  美國因槍枝死亡的人口比例,也是全世界最高的。根據相關單位的統計,美國因槍枝造成的死亡率,是其它高收入國家的25.2倍.  2020年疫情初起時,槍枝販賣的總量更達到高峰,一年就賣了超過兩千一百多萬枝槍。 

另一方面,美國近年來愈來愈多起大規模或是無差別殺人事件。自2014年開始,網頁「槍枝暴力檔案」(Gun Violence Archive), 開始針對槍枝造成的暴力案件建檔。他們透過與報案人或警局聯絡等方式,確定每個案件中受傷、死亡的人數,來為槍枝暴力建檔。他們定義「大規模槍案」(Mass shooting)為案件中有四人或四人以上因中槍而受傷或死亡的案件。若案件中有一至三人因槍枝而受害,則沒有建檔。下圖是他們今年最近更新的圖表。2023年的部份,則因為目前還在持續增加中,我想大家可以直接自已按link,就可以看到目前的發展。因為每天都有槍案,所以每天數字都在增加。

關於這個圖表,我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有三點。首先,我想請大家留意第一行的數字。每年因槍枝使用而造成的死亡人數,雖然有起有落,但,基本上是一直在成長的。其次,第六行的數字裡,也顯示大規模槍案(Mass Shooting)的數字每年繼續成長。最後,大家看一下最下面兩邊關於「防衛性使用」(Defensive Use) { 就是有人來攻擊受害者、受害者拿槍進行正當防衛的情況。} 與「非刻意射擊」(Unintentional Shooting)  {就是沒人在攻擊誰,但是有人不小心拿槍射別人的情況。}的人數。在大多數的年份裡,不小心開槍射人的案件,比拿槍來自我防衛的案件都還多。

我教一門課,叫「當代道德問題」(Contemporary Moral Problems)。這堂課裡,有一週我們討論的題目, 是槍枝管制的問題。這一週裡,我讓學生們讀兩篇文章,一篇是傑夫·麥克馬漢(Jeff McMahan)在紐約時報上的社論, 他反對個人擁有私槍的權力。另一篇是邁克爾·胡梅爾 (Michael Huemer)的文章,他支持個人有擁槍的權力。下面簡單討論他們的論證。


反方論證

2012 年,傑夫·麥克馬漢(Jeff McMahan)在紐約時報上發表了「為什麼槍枝『管制』是不夠的」(Why Gun‘Control’ Is Not Enough) 一文。文章裡,他討論兩個擁護槍枝私有權常見的論證──「嚇阻論」(The Deterrence Argument)以及「憲法第二條修正案」(The Second Amendment), 並且反駁這兩個論證。

一、「嚇阻論」(The Deterrence Argument)
最常見支持槍枝私有權的理由,就是要嚇阻犯罪。如果大家都有槍的話,那麼大家都會比較安全,原因是,首先,有槍的人可以嚇阻犯罪──你知道我有槍的話,因為你不想被我射殺,所以你就不敢對我怎樣。此外,就算我的槍沒有嚇到你,讓你不敢犯罪,你還繼續為非做歹的話──我可以直接對你開槍,以保護我自已或是他人。如果壞人知道可能的受害者有槍的話,他們就不敢欺負這些受害者。
針對這個說法,麥克馬漢的回應是:如果這推論正確,那麼,美國人擁有世界上最多的槍枝,美國應該就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最安全的國家了。但美國犯罪率並沒有特別低啊!
其次,你家有槍,不表示我就不敢去你家搶劫。如果我想去你家搶劫,我會去買火力更強大、更厲害的槍,再去你家搶劫。也就是說,槍枝的嚇阻效力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這麼一來,因為你怕我去搶你,所以得買比我更厲害的武器。而我怕搶不了你,所以必須買比更厲害的武器…這樣武力競爭、惡性循環的結果,使的本來沒有槍的人,變的愈來愈可能變成潛在的受害者──槍太多了,因此因為故意或是不小心而受槍傷的機率,也都增高。
再來,以前沒槍的時候,我們一言不合,頂多你嘗我一巴掌,我狠踹你要害…但有了槍之後,不高興的話,不是出手,而是開槍。人們更容易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事被殺。最後,愈多人有槍,警察的槍也變的愈來愈沒有用,而需要買更厲害的武器,才能有效對抗民眾的武力。

二.「憲法第二條修正案」(The Second Amendment)
美國的第二條修正案說:「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2011年的時候,前國會議員傑·迪奇(Jay Dickey)說,「我們有擁槍的權力,是因為政府可能會剝奪我們所擁有的自由。」
針對這個說法,麥克馬漢的回應是:你覺得美國政府會剝奪你的自由嗎?(下面是我自已接話)如果會的話,我們還繳稅?不是應該先推翻政府嗎?(下面回到麥克馬漢的回覆)另外,他也提到埃及遊行的例子。他說,雖然在埃及,私人擁槍也是合法的,但在遊行抗議的時侯,並不會有人帶槍去,因為是,如果帶槍去的話,那政府怕造成公共危險,一定得開始抓人、反而無法抗議、傳達不滿的訊息。所以埃及抗議成功的原因之一,就是遊行抗議的人們,沒有帶槍去跟政府抗議。 最後,和第一個論證的問題一樣,如果大家都有槍的話,那警察要如何有效維護治安?因為大家都有槍,警察就得一直花錢買更厲害的槍,才有辦法抵抗民眾各種先進的槍枝。* 
{*插播一則真實故事這一位年輕的企業家,因為聽到家裡有聲音,所以拿著一枝看起來很大的槍在家門外對裡面的人說話,結果鄰局看到,報了警。警察來了之後,看他拿著一枝那麼大的槍,就射殺他。但他才是屋主,他沒有做任何非法的事。}

麥克馬漢用核武競賽的比喻,來說明為什麼擁槍不會讓我們更安全。當大部份的人都有槍的時候,大部份的人都可以隨時殺了旁邊的人。跟大家都沒槍的情況相比,其實大家反而都更不安全。就像強國之間的核武競爭一樣,你有核武,我覺得害怕,所以我覺得我也要有。我有了以後,你覺得不安全,所以你就想辦法製造更多的核武…因為我們都害怕,所以我們一直製造核武,核武愈來愈多──世界上有哪一個國家,真的變的比較安全嗎?

正方論證
接下來,我來討論邁克爾·胡梅爾 (Michael Huemer)的論證。胡梅爾主張每個人都應該要有擁槍的權利,原因有二:其一,禁槍會違反個人自衛的權利;其二,禁槍不可能成功,因為壞人不會遵守這個法律。**
{ **澳洲原來和美國一樣,私有槍枝是合法的,但後來禁了私槍。常被拿來說是政府成功拿回私有槍枝的國家。https://www.vox.com/2015/8/27/9212725/australia-buyback。}

一、 自我防衛的權利(The Right to Self-Defense)
胡梅爾從一位女士的真實故事談起。這位女士分居的先生打電話給她,說自已現在正要過去她家殺了她。於是,女士打電話報警。警察局說,等你先生到你家的時候,你再打電話過來。她先生到的時候,她要打電話給警察,但她還沒有機會打電話,就被丈夫用刀刺死。
這位女士的律師對警局提告。長話短說,法院沒審、直接退件,說控訴無效,原因是,警察不是你的私人保鏢,不可能隨時在你旁邊保護你。殺了這名女士的是她的先生,不是警察。警察的工作,是在接到報警電話的時候,依照規定的程序處理,而該警局有依規定處理。因此,警局沒有違反女士的任何權利。
胡梅爾說,既然警察沒義務保護這位女士的安全,那麼,這女士總是可以自已想辦法保護自已吧!那麼,她就應該要可以買槍來保護自已的生命安全。他用一個思想實驗來說明他的看法:假設小花要去小明家殺了小明。小明有槍,可以保護自已。但是,小強把小明的槍先拿走了。所以,當小花去殺小明的時候,小明沒有槍可以保護自已。小花成功的殺了小明。
小花當然有罪。但小強沒罪嗎?小強雖然沒有殺小明,但是,小明會死,就是因為他把小明的槍拿走,才害得小明沒辦法正當防衛。因此,雖然小強沒有殺小明,但小明的 行為的確造成小強的死亡。
胡梅爾認為,同樣的道理,當國家禁槍的時候,就是在剝奪我們正當防衛的權利。當國家禁槍的時候,國家禁槍的動作,就跟小強把小明的槍拿走一樣,剝奪了我們/小明,自我防衛的手段。
胡梅爾也分析並回覆了麥克馬漢的論證。麥克馬漢認為,禁槍的確剝奪我們自我防衛的一個辦法;但是,我們還有其它的辦法可以自我防衛。因此,總體來講,對大家來說,禁槍會比允許私槍安全。
針對這一點,胡梅爾去分析麥克馬漢的說法。他認為麥克馬漢的話,有兩種可能的意思。 第一個是指,也許禁槍會造成某些本來可以自我防衛的人,無法保護自已。但整體來說,還是會降低受害人的總數。因此,也不能說這個政策會違反到任何人的權利。胡梅爾的回答是,就算禁槍會讓社會上受害人數降低,那我的命呢?他覺得麥克馬漢的話是一種效益主義的說法,為了要讓社會上大多數的人得到好處,而犧牲某些人的個人權利。
也許麥克馬漢不是效益主義者;那麼,他的話第二個可能的意思,是指禁槍不止會讓社會整體安全許多,更會讓「每個個人」都更安全。 既然我們關心的重點,是個人的安全,那麼,禁槍並不會違反任何人的權利。胡梅爾認為,麥克馬漢預設了我需要槍的原因,是因為別人已經有槍。沒人有槍的話,我就不需要槍了。他認為這顯然是一個錯誤的預設。因為,就算別人沒有槍,我也會需要槍。比方,想想看他之前說的那位女士的例子。她沒有槍、怎麼保護自已?或者,有些人上班的地方治安不佳、下班回家時,需要先經過幫派份子出入的地方。他們都需要有槍才能保護自已。
針對這點,我不確定胡梅爾是不是故意留給我們想一想的,因為,如果這些是私有槍枝合化法理由的話,那麼,不是只有那些弱勢的人,像是那位女士,會有權利可以買槍保護自已而已,她沒前科的丈夫也會有權力可以買槍來殺她。而在治安差的地方上班的人也是一樣。槍枝合法化後,大家都可以買槍,包括幫派份子。所以我看不出來為什麼槍枝合法化對胡梅爾關心的這些弱者會更有利。
二、 民眾配合度的問題(The Compliance Problem)
此外,槍枝是不會壞掉的。一百年前的槍,今天還是可以用。美國現在這麼多槍,一百年後,只會變多,不會變少。那怎麼辦呢?而現在的四億多枝私槍,有的在好人手上,有的在壞人手上。禁槍了之後,只有好人才會安份守法的去把槍枝還給政府。那壞人呢?他會拿槍去警察局還槍嗎?換句話說,禁槍之後,就只剩下壞人有槍了。這對我們這些好人不是很不公平嗎?

下面分享上個月寫的讀報筆記。

四月21日寫的讀報筆記
這兩週,美國接連有三起 青少年因為敲錯門而被開槍 車開到不對的車道被開槍開錯車門被開槍的事件。 維州北部今天有位六歲的小朋友,和朋友們一起在家門口打籃球。球滾到鄰居家、他們一起去鄰居家撿球。家長、小朋友們都被鄰居開槍。 我正好這兩週在教槍枝管制(gun control)這個議題,孩子們好多話要說。而每天新聞都有題材讓我可以更新教材…。

我看到洛杉磯時報一篇不錯的文章, 裡面提到一些相關的分析,包括自我防衛(self-defense)、堅守陣地法 (Stand your ground)、城堡法則 (Castle doctrine)的觀念等。寫的很好,這邊和大家分享。先提醒,這三個是三種不同的道德原則,而每個州在實際立法的時候,不一定是照著這些原則的語意去立法的。所以大家要自已確認清楚自已州的法律。

三個不同的大原則

以下為記者記錄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系教授彼得·喬伊(Peter Joy)的說明。在自我防衛(self-defense)的情況下,有時候,我們會有義務,需要做出退讓的動作。比方,如果有人威脅你,你不…(做出某些退讓的動作),那麼,他就會傷害你。這樣的情況下,因為你要保護你自已,所以你必須做出退讓的動作。

另一方面,堅守陣地法(stand your ground)則主張,如果你合理地覺得,必須使用武力來保護自已或他人,才能免於遭受他人當下或是即將到來的攻擊,那麼,你在使用武力之前,沒有義務要退讓。

也就是說,堅守陣地法取消了受害者需要退讓的義務。

城堡法則(Castle doctrine)則是指,如果有人在沒有受到我邀請的情況下,進到我家,那麼,我可以對他開槍。

就這麼簡單,完了。我沒有漏掉什麼,你也沒有誤會什麼。也就是說,不管他有沒有要攻擊我、或是對我有任何傷害,有人進到我家,我沒邀請他,我就能對他開槍。

實際立法

佛州在2005年小布希弟弟(Jeb Bush)當州長的時候,就立法將城保法則合法化。美國的槍枝協會(NRA)當時推動這個法律,該協會主張,這麼做可以擴張個人自我防衛、讓社區更安全。

當時,邁阿密的警察長John Timoney受訪時,公開反對這個立法。他認為,一旦城堡法則合法化,那麼,大家就可以對任何上門的人開槍,包括萬聖節時,上來敲門要糖的小朋友、喝醉酒不小心搞錯房子回錯家的人。他認為,這個法律就是在鼓勵大家在沒必要開槍的時候開槍

2012年,一位17歲的青少年Trayvon Martin從店裡走路回家的時候,被George Zimmerman開槍殺害。Zimmerman的律師並沒有引用城堡法則,但是陪審團有得到指示、需要遵守相關法則。Zimmerman最後被無罪釋放,這讓民眾更覺得這法律十分不合理。

加州的Ari Freilich (Giffords Law Center to Prevent Gun Violence)說,如果用堅守陣地法來為最近這三個案子辯護的話,應該不會成功。他說,堅守陣地法並不允許我們對按門鈴或是不小心開錯車道的人開槍,因為這些情況下,本來就沒有必要使用武力,因為開槍者並沒有遭受到任何的威脅

雖然支持者覺得這些法律有益民眾安全,但很多研究卻給我們相當不同的結果。

實際執行的結果

首先,根據一位哈佛教授的研究,這些擴張自我防衛權力的法律,常常會被誤會,讓人們誤以為自已目前面對的情況,是一個可以開槍的情況。因此,很多人更加敢大膽地開槍──因為他們根本沒搞清楚法律到底說了什麼。 

其次,根據一位牛津大學教授的研究,在有堅守陣地法的州裡,殺人的案件數都有增加

再者,種族歧視似乎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所有引用堅守陣地法辯護的案例中,如果受害者是白人的話,比受害者是黑人或拉丁裔的情況,罪名更容易成立兩陪。

很多人對堅守陣地法 (Stand your ground law)有錯誤的理解,依照他們的推論,像是郵差送信到你家、外送員送比薩到你家,你都可以開槍。

但是,法律並不是這麼說的。包括USCCA(United States Concealed Carry Association)這樣的擁槍團體的影片,在說明相關法條時,也都特別強調,就算是在自已家裡或院子,也不是看到不認識的人就可以開槍、而是這個人對你的生命「造成威脅」時,才能開槍。比方,有不認識的人,突然闖進你家,你看到他走進來,他發現屋裡有人、或是發現自已走錯房子,於是馬上就轉頭就跑出去,那麼,他背對著你,並沒有對你的生命造成威脅,你不能開槍。相反的,陌生人持槍進了你家,看到你,那你生命顯然有危險,你可以開槍。

另外,擁槍團體的律師們也提醒說,你一開槍,不管你是為了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而開槍,你就是會先上警局坐牢幾天,因為沒查清楚事實之前,法院無法判斷你是刻意謀殺、還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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