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28, 2016

婚姻家庭,全民決定?

2017/01/03 風傳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208209
標題: 婚姻家庭,全民決定?
作者: 李心文/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系客座助理教授
(2008/11/05 Santa Monica March against California Proposition 8 作者自攝)
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最終是由美國最高法院2015年的判決決定,而非公投通過。先前各州公投的結果,全部都被最高法院的判決推翻。[1]

誰有權利,公投決定?
昨天看公視「有話好說」,節目中再次討論到同性婚姻的議題。[2]討論到公投這個選項的時侯,主持人問了呂欣潔小姐的看法,她簡短地回應說: 「如果走到這一步,會很難看。」呂小姐並沒有(機會)說明,為什麼她這麼想。不過我也覺得公投會很難看,我來說明一下為什麼。

大家公民投票不是很好嗎? 不是一種民主精神的體現嗎?

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真正的民主不是什麼事情都投票決定。有些事情,像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應該受到憲法保障、不能「被投票」的。能被投票的議題,是憲法沒有保障、沒有規定的那些事。

如果什麼事都投票決定就算民主的話,那麼,我們不需要有一部憲法,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誰有權利做什麼、誰沒權利做什麼、都用公投來決定即可。美國人可以投票看要不要讓黑人有參政權。如果公投過了,黑人就有參政權。公投不過,黑人就沒有參政權。

這是真的民主嗎? 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即使最後投票的結果,大家投票「允許」黑人參政的權利,這個社會也不是一個真正民主的社會。因為這樣的社會裡,大家並不是真正的尊重黑人,黑人們沒有真正平等的權利──因為他們是否能參政,要看「社會上多數人的意見」或是「社會共識」。也就是說,社會上有足夠的人願意尊重他們的權利,他們的權利才應該被尊重。社會上多數人不願意尊重他們權利的話,黑人就沒有參政權。

如果我要看你的臉色,我才有權利──那我根本就沒有權利可言、沒有被平等地看待!

換句話說,在一個可以透過公投決定個人基本權利的社會裡,人們的權利並沒有得到真正的保障。[3] 這樣的作法明顯違反民主的精神──民主就是要讓人民當家做主。而上述的投票行為,反而授予多數人可以透過公投,剝奪少數人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允許多數壓迫少數、讓他們無法參與公共事務。這就是為什麼,真正的民主國家,都必須透過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不會受到社會上各種個人偏好、利益團體的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就是你不能透過投票來剝奪的權利。你拿基本權利來公投、你就是違憲,這樣的憲法才真的保障每個人的平等權利。

因此,我們必須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沒有這層保障的話,多數人是可以透過投票,去要剝奪少數人投票權的。先不管這公投會不會過,一個社會,會把這個人基本權利拿來公投,表示這個社會根本不尊重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樣的社會是一個假民主、真丟臉,夠難看的社會。

人權還是平權? 

有人認為結婚不是一種人權(human right),這個說法我是同意的。如果結婚是一種人權,那麼我想要和喬治麥可冥婚的話,那麼政府就必須幫助我達成這個目標。但是政府是無法完成這種任務的。政府無法完成這個任務,但也沒有違反我的人權。因此,結婚不是一種人權。

另外,如果今天中華民國政府廢除婚姻制度,直接刪除民法親屬編972條,不承認任何人的婚姻關係,也不會違反到任何人的人權。如果中華民國政府沒有制訂法律來承認任何同性或異性婚姻關係,你還是可以叫你的伴侶老公、老婆、小寶貝、或是死鬼, 政府仍然沒有違反到你的人權。政府不給任何伴侶租稅減免、沒有幫你在身份證上註記配偶欄,你可以光明磊落地交小三、小四、小N──這都沒有違反到你或你伴侶的人權。

結婚不是一種人權。

另一方面,婚姻制度可能對社會有一些正面的穩定功能──比方,小孩、伴侶、彼此的家人,能夠得到精神或物質上的照顧等等,因此,人類社會裡多數維持婚姻制度。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社會制度賦予某一群特定的公民某一種權利,那麼,這個制度也需要給所有公民同樣的權利嗎? 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的意思就是公民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因此,如果有一個人在法律上有結婚的權利,那麼,其它所有的人也都應該享有平等的結婚的權利。

婚姻雖然不是人權,卻是一種民權(civil right),是一種社會賦予公民的權利。沒有道理只有異性戀能享有結婚的權利、而同性戀不行。

有人擔心性解放、性教育等。但是這些都與婚姻制度完全無關。反對者一直重覆以性解放、性教育等理由反對同性婚姻,卻又無法提出證據說明兩者之間的關係,這種擔心是多餘的。修改婚姻制度並不會造成性解放,同志就是想要一對一的關係,才會想要走入婚姻。如果要性解放,何必要求要結婚呢? 另外,同志結婚並不影響學校課本等,也許與公民教育有關,但與性教育無關。

你的婚姻的價值由你決定

有人說,我尊重同性戀的朋友、我愛護他們,他們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但是他們的伴侶關係不應該跟我的一樣,叫做「婚姻」,因為婚姻是神聖的、而同性婚姻是不自然的。你要結婚沒關係,但是不要來影響我的婚姻、「綁架整個社會的制度」!因此,同性婚姻應該另立專法。

我覺得一段婚姻是否神聖,不是看民法、甚至也不是看上帝。是看你自己怎麼經營。法律無法保障你的婚姻是否神聖。你的婚姻也不會因為符合民法就自動變神聖。

另外,別人結婚,為什麼會影響到你? 你結婚有影響到別人嗎? 沒有的話,為什麼你會認為同性結婚就會影響到你的婚姻? 妖魔鬼怪並不存在這個社會,只在你的心中。






[1] http://edition.cnn.com/2015/06/26/politics/supreme-court-same-sex-marriage-ruling/
[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17AxsptyfM&feature=youtu.be
[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4619

Wednesday, September 28, 2016

校譽受損誰的錯





教授需要因為學生個人行為,擔心影響個人或系所、學校的聲譽嗎?

全台灣犯下最多性侵案件的華崗之狼,是一位輔大畢業生。但是多年來,輔大的校譽以及該系的聲譽並沒有因為華崗之狼而變差,該系仍然是全台相關科系學生的熱門選項。東海大學也出了一個鄭捷,但東海大學在台灣的聲譽也沒有因此下滑。洪曉慧也沒有對清大聲譽造成影響。扁案也沒有對台大或是台大法律系聲譽造成影響。

教授完全不需要擔心學生犯罪會拖累自己或學校,更不要說學生不是加害者,而是受害者。台灣社會從來沒有因為學生個人行為而去審判過任何一個教授或是大學。但是教授自己的一言一行卻會影響社會對教授或大學的看法。

近日輔大發生性侵案,學校在已啟動的司法程序以及沒有啟動的性平會之外,成立一個工作小組。根據參與小組工作的師長在電視媒體上的說法,工作小組是合法的,因為沒有法律規定說不能在司法及學校性平單位之外,給予受害學生任何形式的協助與輔導。由於相關科系的師生有相關專業知識,因此這個小組的成立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專業協助受害者」。

然而,目前公開可檢視的證據都顯示,相關人等的行為,是在調查「被害人是不是被害人」,還是老師、系所,才是真正的受害者。我們聽到教授告訴學生,「你的推理不是真實的」(影片記錄)、案件起源於 「你酒後亂了性」(學生臉書)。如果這就是師長們對整件事的理解,那有什麼好輔導、協助的呢? 這工作小組成立的目的根本不存在。

你可以不相信學生的說法,但是你不應該告訴她她是不是酒後亂性。這種事是她說了算,不是你說了算。這樣抹煞學生主體性的說法,只有跟你道歉才肯定她的自主性,難怪造成家長、社會的不安,讓人無法信任輔心這塊招牌。

師長的反應,一再顯示出老師只關心事件對自己聲譽的影響,而沒有去想辦法幫助學生,這才是校譽受損的原因,跟學生犯罪還是受害沒關。

Monday, September 26, 2016

學生跟系/所/校譽都掉到水裡,你要先救誰? (2016/09/27 風傳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170709


這兩天看到所謂的輔大性侵案件工作小組的討論會記錄,裡面輔大師長的發言,全都圍繞著輔大心理系系所或教授個人聲譽打轉。師長們的言語流露出對系所聲譽強烈的關心,並且一直提醒學生性侵事件對系所可能的影響。

身為一個主任、院長,當然要關心系所的聲譽,並且也有義務維護系所的聲譽。但是要怎麼樣維護呢? 其實性侵案件本來也跟系所聲譽、或單位主管的個人聲譽無關,主要還是學生希望師長能還他/她們一個公道。但是事件中,單位主管只關心個人系所聲譽,所以不斷在個人臉書上公開質疑學生說法,堅持要學生對個人信譽造成負面影響道歉,反而讓大家覺得這些大人「你只想到你自己」。

其實要維護系所聲譽最好的方法,就是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偏偏在這個案子裡,老師不認為學生受害,因此也不覺得學生需要幫助。

我不要聽一個受害者的版本!你們學生之間的情慾流動我也知道,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你們平常在8樓幹些什麼,偷吃也要把嘴巴擦乾淨,沒錯,你,確實,酒後,亂了性,但我不要聽一個受害者的版本,我要聽你作為一個女人在這件事裡面經驗到什麼!不要亂踩上一個受害者的位置!

雖然我沒有唸過諮商,但助人101最重要的不是聆聽嗎? 先耐心聽完別人的說法,再來幫助她分析問題、看如何解決問題。怎麼會劈頭就告知她,她正確的感覺是什麼? 楊翠老師說的很好,「理論源自經驗,而非經驗來自理論。」學者不應該把自己的理論套用在別人的個人經驗上。這樣寫個劇本,然後叫個案照著唸,怎麼會叫諮商? 在告知學生你想聽什麼版本的時候,你就已完完全全地否定她的主體性了。然後,在學生公開道歉時,指出她是為了529 男友臉書發言而道歉,而不是因為她是受害者而道歉,即使完全符合事實,卻也突顯出只關心自己聲譽、不關心學生遭遇的冷血與無情。

這讓我想起,兩年前鄭捷犯下震驚全台的江子翠案件時,東海大學秘書室在案發幾天內發的那封信。東海秘書室的信件不長,表達對事件的遺憾、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關心,但也講了一句感動全台的話:

鄭捷同學不僅是一位去年暑假轉入環工系的大二學生,一夜之間我們都發現了在東海的每一個人,無論憂喜勝敗,都是我們的家人,我們愛著他們,卻也不夠愛他們。   

因為是家人,所以我們除了遺憾鄭捷同學錯誤的行為,更對社會深感不安,及對無辜的受害人與家屬表達慰問之意…。

鄭捷犯的錯,並不比輔大性侵案輕微,而且對社會的影響也比輔大一案還更深更廣。東海比輔大更有理由關心校譽受損。

但是,在東海大學的信裡,學校並沒有試圖與鄭捷撇清關係。學校也沒有替鄭捷找藉口、或是提醒社會說學生犯罪,東海的師長也沒辦法控制他個人的行為等。信裡沒有說,不應該因為鄭捷的個人行為,而影響東海校譽。事實上,信件裡沒有談到東海的校譽。信裡透露的是老師對學生的關心不管你犯了天大的錯,你還是我們的家人。

東海關心的問題是,我要怎麼幫一個學生? 東海反省的,是「我是不是其實有機會可以幫助他,但我卻沒有去注意他、關心他?

東海秘書室的信件裡,讓我們看到,學校官方覺得最關心的問題,是要怎麼幫助學生。

我相信你去東海的老師們,校譽重不重要,他們也會說,當然很重要。我想每個教授都覺得學校校譽很重要。學校校譽不好,教授也跟著難看,沒有人會覺得校譽不重要。教授個人名譽重不重要? 當然也很重要。

學生跟校譽都掉到水裡? 你要先拉誰一把? 東海選擇了先拉學生一把,而不是把學生踢開,假裝不認識。東海因此反而更受到更多台灣學生、家長的信任。

這些案件,值得為人師表的我們深思。最後,祝大家教師節快樂!


Thursday, May 26, 2016

【通識】利大於弊、現世報、以及自由主義──如何選擇合理的公共政策? (04/21/2014想想論壇)





公共政策的選擇,對社會裡的所有成員,都會有既深且遠的影響──好的公共政策,使國家興盛,人民富足,不好的公共政策,圖利財團,使人民民不聊生。我們應該如何選擇合理的公共政策呢?

這一篇文章裡,我會嘗試用最簡單的方式來介紹、並比較四種常見的的公共政策選擇方式──包括簡單的平等主義(Simple Equality) 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對有利者最有利原則、以及對不利者最有利原則 (Maximin)。讀者將來在思考公共政策的合理性時,可以拿來參考。我們可以從下面這個思想實驗開始。

想像一下,有一個簡單的社會裡,有三個成員: 甲、乙、丙。這三個成員,正在開會,要一起選擇一個公共政策,用來支配他們社會裡成員們分工合作的方式。經過大家的思考、評估、提議後,他們共有四個公共政策可以選擇,而這四個政策,對他們每一個人,都有不一樣的影響。我們可以把這些政策評估出來,對他們每個人的影響,表列在下面的圖表() 裡。圖表() 裡最左邊的一排列出了四種可能的社會政策。而相對應的行列裡,列出了這四個政策的結果,也就是對甲乙丙三人的個別影響。他們估計,如果採取政策(),甲乙丙每個人個會獲利五元。如果採取政策(),甲會得到0 元,乙和丙則會各得到10 元。如果採取政策(),甲會賠13 元,但乙會得到7 元,而丙會得到25 元。如果採取政策(),甲會得到5 元,乙會得到6 元,丙則會得到7 元。值得注意的是,這四個政策的成功執行,也就是要得到預期的結果的話,必須依賴所有參與者的配合。

圖表()
政策()
5
5
5
政策()
0
10
10
政策()
-13
7
25
政策()
5
6
7

在我介紹四種選擇方式之前,讀者可以先思考看看,在看完這些政策的評估報告之後,自己覺得哪一個政策,是最好的公共政策。

*********************************************
也許有讀者會說:

「我不知道我是甲、乙、還是丙,所以我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但是,如果我知道我是誰的話,那麼我就可以馬上回答的出來那個政策是最好的政策──如果我是甲,我就選擇()(),如果我是乙的話,我就選(),如果我是丙的話,就選()。但是,由於我不知道我是誰,所以我沒有辦法知道哪一個政策對我是最好的。」

由上面的答案就可以看的出來,為什麼在一般的民主多元的社會裡,要選擇一個對整個社會有深遠影響的單一公共政策,會有多麼困難── 因為沒有一個政策可以是對每一個人、或是產業,都是最有利的。每個政策都有贏家、輸家。對丙最有利的政策(),會把甲害的很慘。對甲最有利的() () ,卻會讓丙「少賺」很多。就丙的角度來說,這兩個都是不好的政策。那麼,公民社會應該如何做出抉擇呢?

這邊值得一提,是美國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 提出的「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這個概念。公共理性是一個複雜的概念,但這邊我試著用最簡單的方法來說明這個概念。公共理性,是指我們在選擇公共政策時,應該使用的思考方式。如果,在選擇公共政策時,我們思考的問題,是去探討,「如果我是甲、乙、丙時,我應該如何最大化我個人的利益?」那麼,我們做選擇時,所使用思考模式,是個人理性(private reason) 的思考模式。個人的理性思考,只需要考慮到一個政策對我個人的影響,而不需要考慮這個政策對社會上其它人、或弱勢族群、產業的影響。因此,丙只需要考慮他會賺多少,而不需要考慮甲會不會家破人亡。每個人的個人理性,會因為他/她自身所處的環境,而推論出不同的最佳選擇。但是,當我們在思考公共政策是否合理時,我們應該想的,不是哪一個政策對我個人最有利,而是哪一個政策,是每個自由、平等、理性的參與人,都可以接受的社會合作方式。而羅爾斯認為,符合公平正義要求 (justice as fairness) 的社會政策,就是每個自由、平等、理性的個別公民能夠接受的政策。

那麼,自由、平等、理性的公民,會接受哪一種合作方式/ 公共政策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先排除一些道德上任意的因素(morally arbitrary factors)──像是個人的階級背景、天賦質素等,然後再來選擇公共政策。用一句簡單的白話文來說,合乎公平正義的政策,就是在你不知道你是甲、乙、還是丙的情況下,你會選擇的政策。這個決定,就不會是只有利於其中一人,而是三人都應該可以合理接受的。那麼,接下來,我們要思考的問題就是,在不知道你是甲、乙、或丙的情況下,你應該要選擇哪一個政策?

下面我再畫一個圖表(),裡面會把一些常見的分析方式,以及所需要的相關資訊,納入考量。常見的分析方式裡,會需要的資訊,包括一個政策所可能產生的整體效益、可能造成的貧富差距、對社會上最有利者最不利者的影響等。讀者參考這些資訊之後,可以再重新思考一下,哪一個政策,是你在不知道你是甲、乙還是丙的情況下,會做出的選擇。
圖表()
整體效益
最有利者所得
最不利者所得
貧富差距**
 
政策()
5
5
5
15
5
5
0
政策()
0
10
10
20
10
0
10
政策()
-13
7
25
19
25
-13
38
政策()
5
6
7
18
7
5
2

計算方式說明: 
整體效益=  甲++
**貧富差距= (最有利者所得) (最不利者所得)

***********************************************

現在說明了相關的資訊後,我們來思考一下四種常見的選擇方式,會如何評估這四個政策選項。

() 簡單的平等主義
簡單的平等主義,在選擇公共政策時,會去參考圖表()裡,最後一排的「貧富差距」,來決定一個政策好壞。簡單的平等主義會想要知道,一個政策,會在最有利者與最不利者之間,產生怎樣的差距。從簡單的平等主義的角度來說,最好的政策是(),這個政策對大家的影響是一樣的。它對大家一樣好,也一樣壞。第二好的政策是(),再來是(),最壞的政策是()

如果你跟我一樣讀過「三民主義」的話,就知道國父孫中山先生曾經批評過這種齊頭式的平等,會造成社會上的成員缺乏生產動機等,反而不利於社會合作。因此,這也許不是最合理的選擇。我們可以再看一下其它的選擇方式,再來決定()是否合理。

() 成本效益分析
就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看來,我們應該看這些政策的整體效益──整體效益最高的,就是最好的政策。整體效益最低的,就是最差的政策。因此,最好的政策,是政策(),第二好的是(),第三好的是(),最差的是()

成本效益分析是近代許多國家常用的經濟思考模式。社會政策應該要對社會整體有利、「利大於弊」,便是好政策。

雖然成本效益分析被許多國家,尤其是那些GDP很高的國家,廣泛的接受,奉為圭皋,但仍然有許多經濟學家、社會學家、以及政治哲學家等,都不認同這種思考模式,認為成本效益分析有一些嚴重的缺點與侷限。比方,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Amartya Sen1979年「發展的概念」(The Concept of Development) 一文裡,就已經批評過這一類將「經濟發展」與「GDP成長」劃等號的思維。這種只看整體成本效益,而不顧實際獲利分配狀態的思維,會產生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就是忽略合作成果的「分配」(distribution),是否對每個參與者都公平。我們看一下四個政策中,能產生最高成本效益的兩個政策──政策()()。政策() 雖然能夠使得社會整體GDP的大幅成長,但是卻對甲沒有任何一點好處,做為社會合作的一員,甲為什麼要配合支持這種對自己完全不利的政策? 他有什麼理由要要參與這樣不公平的合作方式? 其他人(乙、丙) 又憑什麼期待他的參與、配合?  政策() 也能得到相當高的經濟成長,但是卻會對甲造成相當嚴重的傷害。當這個政策會對甲造成嚴重傷害與損失時,甲有什麼理由要接受這個政策的支配? 他有什麼理由要參與這樣的合作方式? 這些政策即使能為社會帶來很高的整體效益,但卻對社會上的弱勢相當不利,只能付出代價,卻完全無法享受合作的成果。所以,這樣的政策,也不是自由、平等、理性的人會選擇的政策。因此,符合成本效益分析的政策,未必也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單純從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來分析公共政策,並沒有辦法讓我們得到合理的公共政策。利大於弊的政策,不一定就是最好、最合理的政策

() 對最有利者有利的政策
有些人在選擇政策時,最優先的考量,是考慮該政策對社會上最優勢者,如資本家,的影響。他們覺得最好的政策是(),再來是(),再來是(),最差的是(),因為()才能賺最多,而()根本就沒有賺。有些人在不知道自己是甲乙丙的狀況下,會用對最有利者最有利的角度,來判斷政策的好壞。他們可能在「賭一把」,萬一我是那個最有利的人,那不就「中了」嗎? 不賭看看,怎麼知道我不會翻身?

賭徒的思考邏輯是否合乎個人或是公共理性,是一個有爭議性的問題,可能需要更深入的分析。但我想大家都可以瞭解、接受下面這個道理: 參與的人愈少,其中一個參與人「中了」的機率就會愈高; 反之,參與人愈多,中獎機率愈低。只有兩個人賭的時候,我贏的機會就高,但是,一般的社會裡,幾千幾百萬人,每一個人「中了」、變成贏家的機率,就會因為參與的人數增加而變低。也就是說,人愈多,賭徒的邏輯就愈不適用。

另外,我想引用一個類現世報的故事,來苦勸大家,除非你已經是資本家/有錢人,否則我不建議你用賭徒的思考方式。下面是一則真實故事。

2011年在佔領華爾街運動開始的前幾個禮拜,紐約時報上面有一位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Michael Norton ,寫了一篇關於他對美國社會貧富不均的簡短報告。[1] 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說明,美國貧富不均的狀況比社會上大多數人想像的還嚴重。這邊我就不重覆他論點。我想說的,是他提到了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就是當他訪問美國的中下階層民眾,對富人稅的看法時,這些民眾表示,他們也反對政府針對富人課稅,然後用這些錢來補充各種社會上弱勢族群的需要。當他問這些窮人為什麼他們反對課富人稅時,許多受訪的窮人指出,如果有一天他們自己、或他們的孩子變成有錢人的時候,他們也會希望政府不要課他們的稅,拿他們的錢。也就是說,這些人在思考公共政策的合理性的時候,他們思考的,是這個政策對社會上最有優勢的人的影響,而不是對弱勢族群或窮人的影響。

這邊就是值得深思的地方了──如果政府不課富人稅,政府就沒有錢投資在教育,尤其是窮人的教育上。美國最好的學校幾乎都是私立學校,一般家庭根本就負擔不起私立學校的學費。公立學校缺乏資源、教師的薪資並不高,所以一般美國優秀的年輕人很少會想要走「畢業當老師」的路,因為當老師在社會上是中下階級,連中產階級都不是。如果這樣的話,貧窮的學生就很難得到良好的教育,他們上好的大學的機會也會減少,他們找好工作的機會也會減少,當然,他們變成有錢人的機會也會減少。他們被課富人稅的機會更是趨近於零。

這些人並沒有替弱勢族群著想,反到是很能為有錢人、強勢族群著想。方便了誰呢? 又害了誰呢?  這算是一種現世報嗎?

() 對最不利者最有利 」原則
羅爾斯以及許多當代自由主義學者主張,最合理的公共政策,是一個不知道自己實際處境的人,會選擇的政策。但是,當你不知道你是甲、乙、丙時,你要怎麼選擇呢?羅爾斯認為,理性的人,會採用「對最不利者最有利」的原則,來做出選擇。也就是說,在選擇公共政策時,我們要看的,是右邊算來第二排的因素。首先,我們把所有政策中,最不利者的各種狀況排列出來,接下來,我們再看看這些狀況裡,哪一個對社會上最不利者,是最有利的,那個政策就是最合理的政策。我們應該選擇那個符合「對最不利者最有利原則」的政策。因為,萬一我們是甲、是社會弱勢族群的一員時,我們再怎麼慘,都不會太慘。
因此,運用到這四個政策裡,最好到最壞的政策分別是()/() ()()。雖然,就最不利者個人的角度來說,() () 並沒有差別,但是,在基本福利受到保障的情況下,若是一個政策能對社會上其它人更有利,那麼,()會比() 好。在自身福利受到保障的情況下,理性的人可以接受他人得到更多、更高的收入。

也就是說,合理的社會政策,應該優先考量到該政策對弱勢族群的影響,並選擇對弱勢最有利的政策,才是合乎公平正義的政策。

結論
「 利大於弊」的政策不一定就是好政策、能讓財團賺大錢發大財的政策也不一定就是好的政策。最好的政策,是對社會上弱勢族群最有利的政策。





[1] http://www.nytimes.com/roomfordebate/2011/03/21/rising-wealth-inequality-should-we-care/living-beyond-your-means-when-youre-not-rich


參考資料: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Amartya Sen, “The Concept of Development,” 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