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9, 2026

「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麻州克蘭西弒子案

以下全憑個人印象


這陣子全美最熱烈的話題,應該就是麻州琳賽、克蘭西案
(Lindsay Clancy)。克蘭西被指控,在20231月,派丈夫出門去拿外賣、處理雜事時,在家中謀殺了三個幼子。三個孩子分別是五歲、三歲、八個月。這個案子的過程很複雜,有許多值得八卦的細節,這邊無法討論。我要討論的是,為什麼這次審判最後的結果,是審判無效(mistrial)。

網路上看到許多中文網友認為,12人的陪審團投票中,有11個人支持她「無罪」,這是完全錯誤的。這12個陪審團被法官問的問題,不是克蘭西「是否有罪」。她本來就承認,三個孩子是她殺的。

陪審團要回答的問題,是檢方在起訴過程中,是否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來證明她是「蓄意謀殺」三個孩子的,而12個陪審團中,11個人認為,答案是「並沒有」

也就是說,我不確定她是不是蓄意謀殺她三個孩子的。也許她是蓄意的,也許她是因為精神病發作、產生的幻覺而殺人(正常情況下並不會),但是檢方提出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她是刻意去殺人的。

美國刑事案件起訴的邏輯大概是這樣的。有人被害,檢/控方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該案的確是被告在刻意、知情、或是不小心的情況下,做出來的。

一個人被告,他並不需要出來證明他自己的清白。我沒有做的事、我要怎麼證明我沒有做呢?

但是,你要告別人、說別人犯罪,你必須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個人犯了罪。你提不出證據,法院就必須讓被告無罪釋放。

這個案子裡,克蘭西被指控三種罪,一級謀殺、二級謀殺、過失殺人。這三個都預設她對自己的行為,有基本的控制能力

但克蘭西的律師的辯法,是指出,由於克蘭西患有產後精神病,因此,她在殺三個孩子的當下,對自己的行為,並沒有控制能力

克蘭西在生第一、二個孩子時,就已經有出現過產後憂鬱。根據她身邊的親友、同事的說法,生第三個之後更嚴重。但她一直有就醫,也有按時用藥。克蘭西曾經跟丈夫說過,自己有要傷害小孩的想法(thought),但是,並不是真的有這個打算(plan)。她病重的時候,曾經求自己的媽媽來陪她住幾天。其中一度甚至自己自願進精神病院,住了五天。

律師認為,克蘭西會把三個孩子殺了,是因為精神病發作。在犯案當時,克蘭西聽到一個男性的聲音跟她說,只有把三個孩子殺了,他們才會安全。

關於11個陪審員的投票結果,我的詮釋是,辯方有效地證明了,她求助、求救過。但最後,她還是被精神病控制了。也就是說,她在犯案的當下,不是真的有自主行為的能力。

她犯案前的那幾天,是大家覺得,她難得病比較好的幾天。沒有人會料到她會做出這樣的事。

在她殺了三個小孩後,她用刀刺自己的脖子、手腕、從二樓跳下來。她現在必須坐在輪椅上行動。

而她的前夫(現在已經離婚、在她犯案前,已經與現任太太交往)、她的婆婆、媽媽、同事、朋友,都說她是個非常好的媽媽,也是一個非常追求完美的媽媽。

有分析指出,雖然她前夫是檢方/控方證人,但他的證詞幫被告大大的加分。

雖然說目前是審判無效,這並不表示,她就能夠回家自由自在的過日子。接下來還會重審。此外,如果說,她真的是因為精神病而殺人的話,她也不會回家,而是接下來都必須強制住院、接受治療。

克蘭西並不是第一個因產後精神病而殺子的案例,之前就有Andreas Yates Yates至今仍在住院接受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