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於關鍵新聞網 2019/05/18
近日美國阿拉巴馬州議院通過一項墮胎禁令,除非對孕婦身體健康有直接危害,否則全面禁止醫生協助孕婦墮胎。不罰孕婦、只罰醫生,而且是重罪(felony),最高可判處99年的徒刑。被強暴、或與近親發生關係的的婦女也不例外。
這篇文章裡,我會摘要地分享一篇支持墮胎權利的文章:
湯普森(Judith
Jarvis Thomson) 的「一個支持墮胎的論證」(A
Defense of Abortion. )。[1][2] 這篇文章的重要性不只是在支持婦女墮胎權利,也對各種權利概念、以及日後哲學思想實驗的發展,有深遠的影響。對墮胎議題及政治哲學有興趣的讀者都可以參考。
墮胎的道德問題很廣──男性是否能墮胎
(不要負擔生養教育的責任)?
要生孩子時,要有多時金錢、時間上的資產準備,才夠資格生?
單親媽媽生產之後如何邊帶小孩、邊工作養小孩?
小孩沒錢上學要找誰?
政府或是納稅義務人是否有義務協助?──這邊我無法討論所有生小孩相關的道德問題。這篇短文裡,我只針對相關的公共政策/立法問題做出討論。
孕婦是否能墮胎,主要會直接影響到母親身體自主權(right
to bodily autonomy) 以及胚胎的生命權(right
to life)。
墮胎之所以會產生道德問題,主要是因為胚胎 (fetus) 是否為「人」(human/person)
的爭議。支持婦女墮胎權利者們主張,由於胚胎不能算是一個「人」,因此,墮胎與殺人無關,也就沒有道德問題。另一方面,反對者主張,不論哪一個階段的胚胎──24小時大的受精卵、還是九個月大、快出生的胚胎──都是人,因此,也都擁有生命權。由於墮胎會造成胚胎的死亡,因此,墮胎就是殺人,就是不道德的。
文章一開頭,湯普森就先說明,她並不完全同意反對者們的前提。她認為,一顆「受精卵」,顯然不能算是一個人。儘管如此,她還是願意先接受反對者的前提,先假設胚胎就是一個人。她考慮的問題是:假設胚胎可以算是一個人好了,這就表示女性就沒有墮胎的權利嗎?
反對者主張,因為胚胎是人,所以他/她有生命權。墮胎會影響胚胎的生命權,因此不應該墮胎。不能墮胎,並不會影響婦女的生命權,頂多影響到她們的身體自主權。生命權和身體自主權比起來,生命權更加重要。因此,我們應該禁止婦女墮胎。雖然會禁止婦女墮胎,會影響到她們的身體自主權,但是與生命權比起來,身體自主權並沒有那麼重要。
湯普森提出了幾個知名的思想實驗,來推翻「生命權比身體自主權重要」的這個論點。這邊介紹其中一個關於「知名小提琴家」(famous
violinist)的思想實驗。請讀者們試著想像下面的情景:
有一位知名的小提琴家生病了,他需要輸血才能繼續活下去。但是,他血型特殊,不是每個人都能捐血救他。小提琴家的粉絲們不知從哪裡得知,你是唯一一個能輸血救他的人。於是,他們趁你熟睡的時候,綁架了你。醫生不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就把你放在他旁邊,讓你輸血給他。你醒來時,發現你正在輸血給小提琴家,維持他的生命。這時候,你有權利可以離開,不要救小提琴家嗎?
你一離開,小提琴家沒有你的血,他就會死。他有權利要求你留下來嗎?
讀者可以先想一下自已的答案,再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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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絕大多數讀者的反應是,你有權利離開。雖然小提琴家是個人、也有生命權,但是,他並沒有權利可以要求你不能離開。你有人身自由權,你沒有欠小提琴家什麼,你不願意留下來,大家不能說你違反小提琴家的權利。如果你願意留下來,那大家會稱讚你真是個慈悲的大善人。
換句話說,即使一個人有生命權、或是「活下去的權利」,這並不代表他就能限制他的人身體自主權。
如果你覺得你有權利可以離開、沒有義務要留下來,小提琴家沒有權利要求你留下來的話,這表示你並不相信「生命權大於身體自主權」。
也就是說,即使我們承認胚胎是一個人,這也不表示女性就不能墮胎,因為女性對自已的身體有自主權,而這個自主權,並不會因為我們承認胚胎是一個人,就可以剝奪走的。
這個論證適用於所有非自願情形下懷孕的孕婦,包括遭到性侵、或是節育失敗而懷孕的婦女。
[1] “Alabama Governor
Signs Abortion Ban Into Law,” NPR, May 14, 2019. Accessed 05/17/2019.
[2] Judith Jarvis Thomson, “A Defense
of Abor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 No.1 (Autumn, 1971), pp. 4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