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y 5, 2018

[通識] 約會強暴的舉證責任 (2018/05/08 關鍵評論網)

2018/05/08 刊登於關鍵評論網: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5108

近年來,美國大學校園裡,性侵案時有所聞。不少大學教授、學生涉案,長春藤名校也不例外。被害者向學校、警政單位投訴無門、涉案教授、男同學,並沒有被起訴。而被起訴者也不一定得到司法恰當的懲處。[1] 每個禮拜看這些新聞,使我開始重視校園性侵案件。去年我和兩位同事一起教一堂法律哲學,當時同事把附近幾個州相關 的法律、還有我們學校的政策拿出來比較、討論,今年我決定在通識上討論這件事。

簡單的說,強暴就是「非合意的性交」。在強暴件案中,除了證明原告、被告雙方發生性交之外,還要證明該次性行為「並非合意」性交。性交的部份,由於原告/受害人身上留有被告/加害人的DNA,因此比較容易被證實。比較困難的部份,是去證明該次性交並非「合意」性交。

(一)               舊標準: 由原告擔負舉證責

傳統強暴案件中,原告/受害者(通常為女性) 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如果受害者身上有明顯外傷、再加上加害者的DNA 的話,那麼,強暴案才有可能成立。加害者的DNA證明了性交發生,而受害者身上的外傷證明了她不願意與被告/加害者性交。

比較麻煩的是「約會強暴」(date rape)。約會強暴中,被害人認識加害人。被害人面對對方突然來的攻勢,由於一時不知道如何應對、或是害怕激怒、冒犯加害人、或是不想把場面弄的很難看,因此,在男性友人不斷施壓之下,只好暫時咬牙忍耐。[2]

因此,約會強暴的受害者身上通常並無明顯外傷。也正因此,即使受害者身上能夠驗出加害者的DNA,這也只能證明兩人曾經有過性交,而無法證明這不是合意性交。因此,「約會強暴」或「熟人強暴」案件中,受害者因為身上沒有明顯外傷,所以無法證明該次性交「並非合意性交」、強暴案也難以成立。

因此,約會強暴案件到最後,都是雙方各說各話。她說她拒絕,他說她沒有拒絕。相信誰,得看法官的心證。然後,大家會開始質疑被害人,「你怎麼沒有趕快跑?

因為你沒有趕快跑,所以男方以為你沒有拒絕。所以我們也不能怪他。

「你怎麼沒有趕快跑?」的意思,就是男人天生在性的方面就是比較衝動,他們會想要對女性有性方面的親密接觸是很正常的。男性會開始對約會對象毛手毛腳,是天生的天性,不能怪他們。約會中的女性有義務、有責任要阻止男性。女性沒有趕快跑、或是沒有極力掙扎,就男性的角度看來,就是默默同意男性的攻勢。所以受害女性有責任說明為什麼自己沒有趕快跑。男性沒有義務解釋他憑什麼對女性出手。

但是,沒有趕快跑,就等於同意嗎?你在客廳裡看電視, 家裡的狗狗發情,跑到客廳抱著你的小腿開始磨蹭。你想看電視、沒有離開客廳,這表示你同意狗狗的動作嗎? 為什麼是你需要交代你沒有離開客廳的理由? 為什麼沒有人去請狗狗交代,牠憑什麼可以磨蹭你?

我不是要影射男性是動物,只是要請大家思考,質疑受害女性「為什麼你沒有趕快跑?」這個問題背後的邏輯。為什麼受害女性有義務要交代她當時為什麼沒有趕快離開現場? 是不是因為我們認為男性有權利出手、而女性若不願意參與,女性有責任要盡全力阻止?  為什麼女性有義務阻止呢? 為什麼她沒有權利站在那裡,期待你尊重她的感覺?

前幾天有一位被父親性侵的女孩,在法庭上被父親質疑,為什麼自己第一、二次對女兒出手時,女兒當時沒有去報警。女兒的回答:「因為我這18年來一直很感謝你、很愛你!」她當時「沒有趕快跑」,不是因為她同意父親的行為,而是因為她不願意與辛苦養大她的父親撕破臉。[3]

這就是為什麼多數遭到約會強暴的女性,不會站出來控告施暴者。因為大家會要求她要證明她沒有同意。但是,她要怎麼樣才能證明她沒有同意呢? 她都已經說「不」了,對方、社會都當她說「好」。她努力把對方推開,對方認為她在裝清純、假矜持。她哭了,但是對方不管她的反應,強行侵犯她的身體自主。最後,她還要交待,「你為什麼沒有趕快跑?」

而社會都站在施暴者的立場去質疑她,要她說明:

「你怎麼沒有趕快跑?

「你為什麼穿那麼少?(外面37? 拎鄒罵想穿什麼就穿什麼? )

「你為什麼那麼晚還單獨去男生家裡?(因為我不知道他要性侵我,我以為我們只是在約會,我想多聊聊,花一些時間瞭解彼此?)

沒有趕快跑、穿那麼少、深夜去男生家裡,都不表示她同意和對方性交。

沒有趕快跑不表示同意性行為,就像你沒有離開客廳,不表示你默許狗狗的動作。

(二)               新標準: 由被投訴人擔負舉證責任

近年來美國許多州還有校園都修改了法律以及學生手冊,採取了一個新的標準。過去,強暴案舉證的責任在受害者(通常為女性)身上,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沒同意性交。這個傳統的標準碰到了前面討論過的這些困難,無法提供受害者實質的保障,反到是保護了那些不尊重女性、整天想要得分、樂於佔女性便宜、霸王硬上弓的男士。因此,美國俄亥俄州一所小型大學,安蒂奧克學院(Antioch College),在1991年做出了一項創舉,在學生手冊上,要求被控訴的學生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有得到對方語言表達同意」。也就是說,受害者去向學校投訴的時候,學校原則上會相信投訴人/受害者的說法,而請被投訴的同學做出回應。

當時許多媒體嘲笑安蒂奧克學院,覺得這個標準十分荒謬。許多男士認為這個規則很麻煩,要一直問問題、很解。但是,這個小學校的標準卻慢慢的被美國許多州納入刑法、許多大學,包括我自己服務的學校,也在學生手冊裡納入同樣的標準。我把該校學生手冊中關於「同意」的部份複製貼上在下面,並試著翻譯如下: 

Antioch University Sexual Offense Prevention Policy[4]
安蒂奧克學院性侵害預防守則
Consent is defined as the act of willingly and verbally agreeing to engage in specific sexual conduct. The following are clarifying points:
同意的定義,是指自願並且透過語言的方式去同意進行特定的性行為。以下幾點釐清
Consent must be obtained each and every time there is sexual activity.
每一次有性行為之前,都必須先徵得同意。
All parties must have a clear and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sexual activity.
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對於相關的性行為有清楚、明確的理解。
The person who initiates sexual conduct is responsible for verbally asking for the “consent’’ of the individual(s) involved.
開始性行為的一方有責任透過語言方式徵得對方同意。
The person with whom sexual conduct is initiated must verbally express “consent” or lack of “consent’’
受邀約進行性行為的一方必須透過語言方式表達同意或不同意。

Each new level of sexual activity requires consent.
每一個新的階段的性行為,都需要得到同意。
Use of agreed upon forms of communication such as gestures or safe words is acceptable but must be discussed and verbally agreed to by all parties before sexual activity occurs.
參與人皆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透過手勢或是使用安全字語來表達同意,但在進行性行為之前,所有參與者必須討論並且透過語言的方式同意這樣的溝通方式。
Consent is required regardless of the parties’ relationship, prior sexual history, or current activity (e.g. grinding on the dance floor is not consent for further sexual activity).
不論雙方先前交往的情況、性史、或是當下的活動 (例如,在舞池裡耳鬢廝磨,並不代表同意進行進一步的性行為),都必須徵得同意。
In order for “consent” to be valid, all parties must have unimpaired judgment and a shared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the act to which they are consenting, including the use of safer sex practices.
有效的同意,必須參與者皆有不受損的判斷能力,並且對彼此同意的行為/活動有相同的認知,包括安全性行為。

A person cannot give consent while sleeping.
睡覺中的人無法表示同意。
Silence conveys a lack of consent.
不說話表示沒有同意。
At any and all times when time consent is withdrawn or not explicitly agreed to, the sexual activity must stop immediately.
任何時候,只要同意被徹回、或是沒有清楚地同意,性行為都必須馬上停止。
All parties must disclose personal risk factors and known STIs.
所有參與人都必須揭露個人風險因素以及已知的性病。

「你為什麼不趕快跑?」本來好好在約會,對方突然開始對你毛手毛腳,被害者有時候也被突如其來的攻勢混淆,很多時候無法做出理性判斷。她/他也不知道她/他怎麼沒有趕快跑。她/他也很氣當時的自己,沒有勇氣趕快拔腿就跑、還擔心一個並不尊重她/他的混帳對自己的印象、看法。在新的標準之下,原告不需要去交代她為什麼沒有跑,而是被告要去交待他/她是否在有得到對方的同意的情況下,與原告發生性行為了。

問題一: 這樣的規則,會不會被一些壞女人利用來誣告男生強暴呢?

首先,一個女人要告一個男人強暴,她必須得先與該名男子發生性行為。因此,真的要利用這個守則來誣告男人的話,女性自必須先付出相當的代價。就這個角度來說,男性不需要過度擔心女性用這個守則來傷害自己的名譽。

儘管如此,男性朋友被誣告的確是有可能的,所以政策是否要改、要怎麼改,也都需要先評估相關的社會文化,在採納新舊標準之後會產生的結果。

如果採取原來的舊標準,要求女性/原告/控訴方擔負舉證責任,那麼,一些被約會強暴的女性就會因為無法提出確切的證據,因此有相當大的可能需要承擔被性侵的後果(我說「有相當大的可能」,是因為判決結果最後還是要看法官的心證,認為誰比較可信)。而男士也不需要特別去學習尊重女性,在性行為方面也可以繼續採取強烈的攻勢,因為只要沒有打人、造成外傷,性行為在法律上看起來都是合意性交。男性就不需要為約會強暴擔起任何刑事或道德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採取安蒂奧克學院的新標準,那麼,開始性行為的一方,不論男女,都需要擔負起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已經得到對方的同意,那麼,他/她就會被依校規或法則起訴。這個新標準的好處是,男性由於需要擔心被控告,因此在性行為方面就不應該再盲目地採取強烈攻勢,而需要更加謹慎小心,留意對方的反應,不能只因為對方只是在哭,並沒有衝出門,就當她接受他的性邀約。

當然,不管是維持舊標準、或是採取新標準,學校、警察、法院都必須小心評估相關證據,以免傷害無辜的人。

問題二: 這個政策很麻煩,連我房間裡的事也要指導。管太多了吧?

其實這個政策在實際執行上,對大多數在尊重彼此的前提下交往的男女,並不會有任何影響。如果你尊重對方,你就會想要知道他/她想什麼、而不會只是依自己的意志在從事各種活動,忽略、甚至不顧對方的感覺。另外,如果你和交往的對象交往久了,彼此瞭解彼此的語言、暗號,根本不需要擔心這個規則的要求,因為你們有自己的溝通方式。這個守則的重點,是希望學生們透過溝通的方式,去尊重交往的對象。溝通才是最重要的重點。「透過言語表達同意」只是達成溝通的一個手段。

這個政策保護了那些大學生、那些剛交往、第一次一起單獨出去的男男女女。

問題三發生親密關係的時候,男生一直問問題,不是很解嗎?

不會。尊重女性、願意溝通的紳士,才是最帥、最棒、最吸引人的男生。現在是二十一世紀,不是清末明初,女性希望社會尊重我們的自主權,尤其是交往的對象。不管男人女人,都希望自己的感覺被尊重。沒有人喜歡被視為單純洩慾的工具。

不管台灣還是美國,實際強暴案件當中,多數為熟人強暴。大部份的強暴犯不是躲在樹叢裡等著要性侵路過女子的陌生人,而是受害者身邊熟識、不熟識的友人。多數受害者與加害者是認識的人。[5]  因此,要保護性自主的話,叫女性衣著保守是不夠的。[6]政府、學校等相關單位,都應該更加強社會大眾對熟人強暴的意識。



參考資料:
Nicholas Dixon, “Alcohol and Rape,” Public Affairs Quarterly, vol. 15, no. 4, (October 2001), pp. 341-354.

 Lois Pineau, “Date Rape: A Feminist Analysis,” Law and Philosophy 8 (2989), pp. 217-243. 



[1] Sara Boboltz, “Brock Turner, Former Stanford Swimmer Convicted Of Sexual Assault, Files Appeal. Turner served just three months of a six-month jail sentence.” Huffington Post, 12/02/2017. Accessed 5/5/2018.
https://www.huffingtonpost.com/entry/brock-turner-files-appeal_us_5a22f1d4e4b03350e0b71db1
[2]黑豆玄米小姐,「〈愛情禁衛隊〉勉強的性 等同約會強暴」,自由時報,2018/2/15Accessed 5/5/2018.
http://news.ltn.com.tw/news/supplement/paper/1178889
[3] 三立新聞網社會中心/綜合報導,「性侵狼父嗆「前兩次」怎不告 高中妹庭上淚崩:因為我愛你」,2018/04/30. Accessed 5/5/2018.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74157
[4] https://www.antiochcollege.edu/campus-life/student-handbook. Page 37 or page or page 43 on the PDF file.
[5] If Lin, 熟人加害、男性受害比例超乎想像——五張圖看十年來性侵案面貌」,關鍵評論網,2016/10/01Accessed 5/5/2018.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0311
[6] 陳憶慈,「女孩被性侵時,都穿了什麼?看到她們當時穿的衣服,大家都沉默了...」風傳媒,2016/09/23Accessed 5/5/2018.
 http://www.storm.mg/lifestyle/115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