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8 刊登於關鍵評論網: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5108
近年來,美國大學校園裡,性侵案時有所聞。不少大學教授、學生涉案,長春藤名校也不例外。被害者向學校、警政單位投訴無門、涉案教授、男同學,並沒有被起訴。而被起訴者也不一定得到司法恰當的懲處。[1] 每個禮拜看這些新聞,使我開始重視校園性侵案件。去年我和兩位同事一起教一堂法律哲學,當時同事把附近幾個州相關 的法律、還有我們學校的政策拿出來比較、討論,今年我決定在通識上討論這件事。
簡單的說,強暴就是「非合意的性交」。在強暴件案中,除了證明原告、被告雙方發生性交之外,還要證明該次性行為「並非合意」性交。性交的部份,由於原告/受害人身上留有被告/加害人的DNA,因此比較容易被證實。比較困難的部份,是去證明該次性交並非「合意」性交。
(一)
舊標準: 由原告擔負舉證責 任
傳統強暴案件中,原告/受害者(通常為女性) 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如果受害者身上有明顯外傷、再加上加害者的DNA 的話,那麼,強暴案才有可能成立。加害者的DNA證明了性交發生,而受害者身上的外傷證明了她不願意與被告/加害者性交。
比較麻煩的是「約會強暴」(date
rape)。約會強暴中,被害人認識加害人。被害人面對對方突然來的攻勢,由於一時不知道如何應對、或是害怕激怒、冒犯加害人、或是不想把場面弄的很難看,因此,在男性友人不斷施壓之下,只好暫時咬牙忍耐。[2]
因此,約會強暴的受害者身上通常並無明顯外傷。也正因此,即使受害者身上能夠驗出加害者的DNA,這也只能證明兩人曾經有過性交,而無法證明這不是合意性交。因此,「約會強暴」或「熟人強暴」案件中,受害者因為身上沒有明顯外傷,所以無法證明該次性交「並非合意性交」、強暴案也難以成立。
因此,約會強暴案件到最後,都是雙方各說各話。她說她拒絕,他說她沒有拒絕。相信誰,得看法官的心證。然後,大家會開始質疑被害人,「你怎麼沒有趕快跑?」
因為你沒有趕快跑,所以男方以為你沒有拒絕。所以我們也不能怪他。
「你怎麼沒有趕快跑?」的意思,就是男人天生在性的方面就是比較衝動,他們會想要對女性有性方面的親密接觸是很正常的。男性會開始對約會對象毛手毛腳,是天生的天性,不能怪他們。約會中的女性有義務、有責任要阻止男性。女性沒有趕快跑、或是沒有極力掙扎,就男性的角度看來,就是默默同意男性的攻勢。所以受害女性有責任說明為什麼自己沒有趕快跑。男性沒有義務解釋他憑什麼對女性出手。
但是,沒有趕快跑,就等於同意嗎?你在客廳裡看電視, 家裡的狗狗發情,跑到客廳抱著你的小腿開始磨蹭。你想看電視、沒有離開客廳,這表示你同意狗狗的動作嗎? 為什麼是你需要交代你沒有離開客廳的理由? 為什麼沒有人去請狗狗交代,牠憑什麼可以磨蹭你?
我不是要影射男性是動物,只是要請大家思考,質疑受害女性「為什麼你沒有趕快跑?」這個問題背後的邏輯。為什麼受害女性有義務要交代她當時為什麼沒有趕快離開現場? 是不是因為我們認為男性有權利出手、而女性若不願意參與,女性有責任要盡全力阻止? 為什麼女性有義務阻止呢? 為什麼她沒有權利站在那裡,期待你尊重她的感覺?
前幾天有一位被父親性侵的女孩,在法庭上被父親質疑,為什麼自己第一、二次對女兒出手時,女兒當時沒有去報警。女兒的回答:「因為我這18年來一直很感謝你、很愛你!」她當時「沒有趕快跑」,不是因為她同意父親的行為,而是因為她不願意與辛苦養大她的父親撕破臉。[3]
這就是為什麼多數遭到約會強暴的女性,不會站出來控告施暴者。因為大家會要求她要證明她沒有同意。但是,她要怎麼樣才能證明她沒有同意呢? 她都已經說「不」了,對方、社會都當她說「好」。她努力把對方推開,對方認為她在裝清純、假矜持。她哭了,但是對方不管她的反應,強行侵犯她的身體自主。最後,她還要交待,「你為什麼沒有趕快跑?」
而社會都站在施暴者的立場去質疑她,要她說明:
「你怎麼沒有趕快跑?」
「你為什麼穿那麼少?」(外面37度? 拎鄒罵想穿什麼就穿什麼? )
「你為什麼那麼晚還單獨去男生家裡?」(因為我不知道他要性侵我,我以為我們只是在約會,我想多聊聊,花一些時間瞭解彼此?)
沒有趕快跑、穿那麼少、深夜去男生家裡,都不表示她同意和對方性交。
沒有趕快跑不表示同意性行為,就像你沒有離開客廳,不表示你默許狗狗的動作。
(二)
新標準: 由被投訴人擔負舉證責任
近年來美國許多州還有校園都修改了法律以及學生手冊,採取了一個新的標準。過去,強暴案舉證的責任在受害者(通常為女性)身上,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沒同意性交。這個傳統的標準碰到了前面討論過的這些困難,無法提供受害者實質的保障,反到是保護了那些不尊重女性、整天想要得分、樂於佔女性便宜、霸王硬上弓的男士。因此,美國俄亥俄州一所小型大學,安蒂奧克學院(Antioch College),在1991年做出了一項創舉,在學生手冊上,要求被控訴的學生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有得到對方語言表達同意」。也就是說,受害者去向學校投訴的時候,學校原則上會相信投訴人/受害者的說法,而請被投訴的同學做出回應。
當時許多媒體嘲笑安蒂奧克學院,覺得這個標準十分荒謬。許多男士認為這個規則很麻煩,要一直問問題、很解。但是,這個小學校的標準卻慢慢的被美國許多州納入刑法、許多大學,包括我自己服務的學校,也在學生手冊裡納入同樣的標準。我把該校學生手冊中關於「同意」的部份複製貼上在下面,並試著翻譯如下:
Antioch
University Sexual Offense Prevention Policy[4]
安蒂奧克學院性侵害預防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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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nt
is defined as the act of willingly and verbally
agreeing to engage in specific sexual conduct. The following are clarifying
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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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定義,是指自願並且透過語言的方式去同意進行特定的性行為。以下幾點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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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nt
must be obtained each and every time there is sexual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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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有性行為之前,都必須先徵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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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parties must have a clear and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sexual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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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對於相關的性行為有清楚、明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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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rson who initiates sexual conduct is responsible for verbally asking for
the “consent’’ of the individual(s) invol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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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性行為的一方有責任透過語言方式徵得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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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rson with whom sexual conduct is initiated must verbally express
“consent” or lack of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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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約進行性行為的一方必須透過語言方式表達同意或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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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h
new level of sexual activity requires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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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新的階段的性行為,都需要得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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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
of agreed upon forms of communication such as gestures or safe words is
acceptable but must be discussed and verbally agreed to by all parties before
sexual activity occ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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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人皆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透過手勢或是使用安全字語來表達同意,但在進行性行為之前,所有參與者必須討論並且透過語言的方式同意這樣的溝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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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nt
is required regardless of the parties’ relationship, prior sexual history, or
current activity (e.g. grinding on the dance floor is not consent for further
sexual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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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雙方先前交往的情況、性史、或是當下的活動 (例如,在舞池裡耳鬢廝磨,並不代表同意進行進一步的性行為),都必須徵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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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rder for “consent” to be valid, all parties must have unimpaired judgment
and a shared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the act to which they are
consenting, including the use of safer sex 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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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同意,必須參與者皆有不受損的判斷能力,並且對彼此同意的行為/活動有相同的認知,包括安全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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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erson cannot give consent while slee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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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覺中的人無法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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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ce
conveys a lack of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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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說話表示沒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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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any and all times when time consent is withdrawn or not explicitly agreed to,
the sexual activity must stop immedi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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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時候,只要同意被徹回、或是沒有清楚地同意,性行為都必須馬上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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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parties must disclose personal risk factors and known S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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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參與人都必須揭露個人風險因素以及已知的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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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為什麼不趕快跑?」本來好好在約會,對方突然開始對你毛手毛腳,被害者有時候也被突如其來的攻勢混淆,很多時候無法做出理性判斷。她/他也不知道她/他怎麼沒有趕快跑。她/他也很氣當時的自己,沒有勇氣趕快拔腿就跑、還擔心一個並不尊重她/他的混帳對自己的印象、看法。在新的標準之下,原告不需要去交代她為什麼沒有跑,而是被告要去交待他/她是否在有得到對方的同意的情況下,與原告發生性行為了。
問題一: 這樣的規則,會不會被一些壞女人利用來誣告男生強暴呢?
首先,一個女人要告一個男人強暴,她必須得先與該名男子發生性行為。因此,真的要利用這個守則來誣告男人的話,女性自必須先付出相當的代價。就這個角度來說,男性不需要過度擔心女性用這個守則來傷害自己的名譽。
儘管如此,男性朋友被誣告的確是有可能的,所以政策是否要改、要怎麼改,也都需要先評估相關的社會文化,在採納新舊標準之後會產生的結果。
如果採取原來的舊標準,要求女性/原告/控訴方擔負舉證責任,那麼,一些被約會強暴的女性就會因為無法提出確切的證據,因此有相當大的可能需要承擔被性侵的後果(我說「有相當大的可能」,是因為判決結果最後還是要看法官的心證,認為誰比較可信)。而男士也不需要特別去學習尊重女性,在性行為方面也可以繼續採取強烈的攻勢,因為只要沒有打人、造成外傷,性行為在法律上看起來都是合意性交。男性就不需要為約會強暴擔起任何刑事或道德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採取安蒂奧克學院的新標準,那麼,開始性行為的一方,不論男女,都需要擔負起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已經得到對方的同意,那麼,他/她就會被依校規或法則起訴。這個新標準的好處是,男性由於需要擔心被控告,因此在性行為方面就不應該再盲目地採取強烈攻勢,而需要更加謹慎小心,留意對方的反應,不能只因為對方只是在哭,並沒有衝出門,就當她接受他的性邀約。
當然,不管是維持舊標準、或是採取新標準,學校、警察、法院都必須小心評估相關證據,以免傷害無辜的人。
問題二: 這個政策很麻煩,連我房間裡的事也要指導。管太多了吧?
其實這個政策在實際執行上,對大多數在尊重彼此的前提下交往的男女,並不會有任何影響。如果你尊重對方,你就會想要知道他/她想什麼、而不會只是依自己的意志在從事各種活動,忽略、甚至不顧對方的感覺。另外,如果你和交往的對象交往久了,彼此瞭解彼此的語言、暗號,根本不需要擔心這個規則的要求,因為你們有自己的溝通方式。這個守則的重點,是希望學生們透過溝通的方式,去尊重交往的對象。溝通才是最重要的重點。「透過言語表達同意」只是達成溝通的一個手段。
這個政策保護了那些大學生、那些剛交往、第一次一起單獨出去的男男女女。
問題三: 發生親密關係的時候,男生一直問問題,不是很解嗎?
不會。尊重女性、願意溝通的紳士,才是最帥、最棒、最吸引人的男生。現在是二十一世紀,不是清末明初,女性希望社會尊重我們的自主權,尤其是交往的對象。不管男人女人,都希望自己的感覺被尊重。沒有人喜歡被視為單純洩慾的工具。
不管台灣還是美國,實際強暴案件當中,多數為熟人強暴。大部份的強暴犯不是躲在樹叢裡等著要性侵路過女子的陌生人,而是受害者身邊熟識、不熟識的友人。多數受害者與加害者是認識的人。[5] 因此,要保護性自主的話,叫女性衣著保守是不夠的。[6]政府、學校等相關單位,都應該更加強社會大眾對熟人強暴的意識。
參考資料:
Nicholas Dixon, “Alcohol and
Rape,” Public Affairs Quarterly, vol.
15, no. 4, (October 2001), pp. 341-354.
Lois Pineau, “Date Rape: A Feminist Analysis,”
Law and Philosophy 8 (2989), pp.
217-243.
[1] Sara Boboltz, “Brock Turner, Former Stanford Swimmer Convicted Of
Sexual Assault, Files Appeal. Turner served just three months of a six-month
jail sentence.” Huffington Post, 12/02/2017. Accessed 5/5/2018.
https://www.huffingtonpost.com/entry/brock-turner-files-appeal_us_5a22f1d4e4b03350e0b71db1
http://news.ltn.com.tw/news/supplement/paper/1178889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74157
[4] https://www.antiochcollege.edu/campus-life/student-handbook.
Page 37 or page or page 43 on the PDF file.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0311
http://www.storm.mg/lifestyle/115582